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企业所得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吗

2010-05-17 10:15     来源:     

  【问题】

  我企业开发新产品有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并且还安置残疾人员,这两项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有优惠政策,听说优惠政策不得叠加,那我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解答】

  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提示:对于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不能同时享受,您企业的两项优惠是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优惠,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同时享受。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