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管站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对供电企业在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时接受的用工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供电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支付给未被接受人员的各种费用(包括分流人员的一次补偿金),供电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