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基金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服务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 号)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制定本规定。
各级经办机构经办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会计处理,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以下明细科目:
| 明细科目 | 核算内容 |
|---|---|
| 医保预付金 | 核算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 |
| 集采预付金 | 核算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预付金 |
| 直接结算资金 | 核算经办机构在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前直接与药企结算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资金 |
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待确认收入"明细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取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金。
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以下明细科目:
经办机构应当增设以下科目:
| 科目名称 | 核算内容 |
|---|---|
| 5106 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 | 核算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 |
| 5107 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 | 核算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的委托服务费用 |
应当在"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和"转移支出"项目之间增加"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项目。
应当在"大病保险支出"项目下,设置"(一)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二)自行经办待遇支出"子项目。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处理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