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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医保发[2022]8号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的通知

2022-07-22 15:57     来源:中国会计网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2〕8号         2022-07-18

各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缓缴单位缴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已缴纳2022年7月费款的企业,可从8月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7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参照执行。

  二、全力保障待遇支付。相关企业(单位)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受任何影响。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单位)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生育津贴应及时支付,个人账户应足额划拨,确保待遇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实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应报尽报、应结尽结。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无需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各市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单位)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单位)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单位)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权益不受影响。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员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医保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补齐缓缴费用。企业(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应在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

  五、确保缓缴平稳实施。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工作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报送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做好企业(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单位)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

  各市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范围,规范实施程序,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政策落实落细。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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