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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人社发[2025]21号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25-12-05 14:39     来源:未知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丹人社发〔2025〕21号    2025-11-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900元调整为208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700元调整为193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9元调整为2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7元调整为1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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