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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关于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5-12-05 14:41     来源:未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关于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运行,省医疗保障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5年12月9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jlsybjdyc@163.com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收);邮编:130031。

  税 屋附件:

  1.关于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5日

关于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按照国家要求,现就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筹资机制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全省执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原则上,划拨比例为上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总额的6%。现阶段筹资标准按105元执行,随居民医保筹资额不断提高,当低于居民医保筹资的6%时,再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二、规范待遇标准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各统筹区结合资金可支撑能力自行确定,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支付,具体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支付60%;10-20万元(含)区间支付70%;2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含)支付80%。

  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高于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现阶段最高支付限额按40万元执行,随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当低于可支配收入的6倍时,再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三、明确支付范围

  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医保执行,不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乙类个人先行自付部分、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部分等费用。

  四、实施倾斜保障

  对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五、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以下核算基准按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对当年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连续参保和零报销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的20%,其中,零报销奖励额度至参保人使用奖励额度后清零。

  自2025年起,断保人员再参保的,每断保1年,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最高降低额不超过原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20%。

  对涉及欺诈骗保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根据骗取金额提高大病保险起付线。骗取金额低于最高支付限额1%的,按最高限额1%提高其起付标准;骗取金额高于1%的,按骗取金额提高其起付标准。每次起付线提高的金额累加,直至居民发生大病保险报销后清零。

  六、强化运行管理

  (一)大病保险资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同步,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规则与基本医保一致,同时做好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完善“基本+大病”一体化统筹管理模式,提升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在医药价格、医保目录、支付方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经办服务等管理方面一体化运行效率。

  (二)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大病保险收支预算。强化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监督,强化绩效评价管理。规范大病保险账套,根据实际缴费人数、筹资标准及待遇发生情况,按月进行大病保险收支会计核算。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余时,结转下年度使用,年度超支可通过大病保险累计结余或调整待遇支付政策、强化管理予以解决,不得使用居民医保基金垫付。

  (三)依托医保信息平台,构建大病保险收支模型和风险预警系统,加强运行预警监控。

  (四)各级医保部门依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大病保险监督检查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车接车送,提供免费吃喝、免费体检,赠送礼品、返还现金等方式,诱导参保人虚假住院骗保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利用药品追溯码、大数据筛查等手段,聚焦虚假诊疗、虚假购药、非法倒卖医保药品等欺诈骗保行为开展重点打击。要加大跨部门联合惩戒力度,综合运用协议处理、行政处罚、刑事司法等多元措施,坚决遏制基金违规违法使用行为。

  (五)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大病保险承办工作,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提高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权益。将大病保险纳入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体系,细化完善大病保险医保服务内容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范定点机构诊疗行为。对发生的不合理费用实现对医疗机构的事中审核,与基本医保同步实施。对异地就医流向多、大病保险费用发生多的三级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将大病保险资金使用纳入对定点机构的考核范围,促进定点机构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六)略。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原有政策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由省医疗保障局牵头起草《关于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优化大病保险筹资、待遇、支付等各项政策,进一步规范大病保险制度运行,强化保障能力,优化待遇结构,防范基金运行风险,更加稳定发挥大病保险减负效能。

  二、主要政策

  (一)完善筹资机制。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全省执行统一筹资标准。现阶段按105元执行,当该标准低于上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总额的6%时,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二)规范待遇标准。一是在保障范围方面,继续保持现有保障范围不变,主要保障医保住院及参照住院待遇支付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二是报销标准方面,起付标准由各统筹区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付比例分段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支付60%、10-20万元(含)支付70%、2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含)支付80%;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三是支付范围方面,大病保险参照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执行,不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乙类个人先行自付部分、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及目录外部分等费用。四是实施倾斜保障。大病保险对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倾斜保障,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五是继续做好激励约束工作。2025年起,连续参保满4年后每多缴1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当年零报销参保人员次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20%,零报销奖励额度使用后清零。断保人员再参保时,每断保1年最高支付限额降低1%,最高降低不超过20%。

  (三)强化运行管理。 大病保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同步,推进“基本+大病”一体化统筹管理,提升支付方式、基金监管等多方面运行效率。 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编制预算,规范账套管理和会计核算,明确结余结转、超支解决方式,杜绝居民医保基金垫付。加强监督检查,打击医疗机构诱导住院、欺诈骗保等违规行为,优化经办服务,将大病保险纳入支付方式改革和定点机构考核,提升智能化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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