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吉林会计 > 吉林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3-07 16:0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按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决定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包括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