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为“工资总额”或“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职工教育经费作为职工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职工教育经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特别说明:因国家相关财税政策可能存在调整,以上内容仅供会计实操参考,如遇具体业务处理异议,请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及官方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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