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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函[2009]8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22-08-19 16:19     来源:中国会计网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9]82号             2009-3-5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软件等情况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省局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统计结果显示,目前全省严格执行此项报备规定的纳税人不到10%,且流于形式的比较多。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纳行为,完善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报备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管理工作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和对纳税人实施财务会计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是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情况,有效地开展税务管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的关键。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不熟悉,备案管理工作不到位,就无法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近年来,随着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电算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软件的种类越来越多,应用面越来越广,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认识做好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管理工作是加强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的迫切需要,积极转换工作思路,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规范管理,认真执行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报备工作制度

  (一)报备的对象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

  2.财务会计制度发生变更或会计核算软件发生启用、升级、改版、变更等情形的纳税人。

  (二)报备的时限及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财务会计制度发生变更或会计核算软件发生升级、改版、变更等情形的纳税人,在财务会计制度发生变更或会计核算软件发生升级、改版、变更后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报备的资料及内容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由纳税人按要求填写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相关内容。对于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同时需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中填写会计核算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启用时间、软件来源、软件开发商、数据库类型、软件通用查询用户(或软件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

  2.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四)报备资料的管理

  1.纳税人的报备资料由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负责受理、审核和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

  2.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掌握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报备情况,在日常的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未履行报备制度的,应督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3.资料的归档

  纳税人报备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报备资料传递到相关的税源管理部门。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等报备资料由税源管理部门按“一户式”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由税源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设专柜统一管理,并建立台账,实行借阅登记管理。

  为切实落实“两个减负”工作,对通用财务会计核算软件(如用友、金蝶等)由省局征管部门负责统一采集和发布各种版本的电子使用说明书,并通过网上办税大厅内网系统(http://85.16.16.18/WSBSI)供全省国税系统共享查阅。纳税人申报使用的财务会计核算软件在省局统一采集和发布范围内的,不需要再报送;纳税人申报使用的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未在省局统一采集和发布范围内的,则应将使用说明书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使用的独立于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之外的非税控收银软件系统,视同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一并按上述报备要求进行管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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