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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9-08 15:42     来源:中国会计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7〕5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规范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全面促进职工职业技能提升,现将《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7 年 7月18日

 

 

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功能,引导和促进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失业、稳定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对象和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均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根据企业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等级给予适当补贴,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全省范围内统一。

(一)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二)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我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的(以省人社厅发文公布的职业(工种)为准),补贴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上浮10%执行。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三、申领材料 

在职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须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 在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二) 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 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 本人社会保障(银行)卡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和职工个人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不通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核要点如下:

1、登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栏目对证书进行查询,核实证书的真实性。

2、通过失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查询累计缴费月数,核定累计缴费月数的截止时间为申报日期。

3、核查跨统筹地区转入职工的同一证书是否已在转出地经办机构享受补贴。

4、职工的同一证书是否已享受由就业专项资金补助的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三)发放。经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银行)卡。

五、资金使用

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进行归集、核算和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要将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要通过预算管理及时反映基金缺口,通过省、市两级调剂和当地财政补贴,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六、服务与监督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对技能提升补贴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失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职业培训实名制系统、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数据共享机制,通过数据的实时对比防止骗取冒领资金和重复享受;同时要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对资金审核、拨付、监督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制订补贴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将技能提升补贴受理、审核、发放等业务全程纳入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技能提升补贴网上经办。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工作,不得更改申报主体,另行设置限制条件,增加申报材料,确保全省政策统一。

(三)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监督。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州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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