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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会协[2022]21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下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4-20 16:42     来源:中国会计网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下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会协[2022]21号       2022-4-19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管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办发30号文件”对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贯彻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不断保持和提升执业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省注协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办法已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2

  1.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4月19日

  附件1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规范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作为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的责任主体,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生涯始终,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行业人才培养项目和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支出,纳入协会年度预算予以经费保障。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施。

  第五条 省注协在中注协的指导下负责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编制并组织实施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举办及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根据我省经济发展需要和行业人才发展及业务质量现状,依托相关机构,举办职业道德教育、诚信警示教育、新发布准则解读、审计技术交流、专业技能培训、业务经验分享、专项业务集训等短训班。自行或联合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高端领军人才高峰论坛、主任会计师研讨班、新注册人员岗前教育等特色班。

  (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审核、公示、认定河南省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注协备案。指导、监督、定期考核评价河南省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并为完成培训后申请确认学时的注册会计师确认学时。

  (六)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河南省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七)为转会注册会计师办理继续教育学时确认。

  第六条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省注协的要求,组织管理本市(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工作。具体包括:

  (一)组织本市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省注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二)根据本地实际,举办特色培训班。

  (三)配合省注协做好本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工作,做好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申报的初审工作。向省注协报备本市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第七条 事务所负责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办法。

  (二)编制本所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支持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高层次研讨培训,并按照省注协要求及时办理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报备手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

  (五)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统一培训时,提前将总所内部培训资格、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师资等相关材料报省注协审核。完成培训后申请确认学时的,向省注协提交证明材料确认学时。证明材料包括由总所所在地注协出具或者书面认可的培训证明、参加培训相关材料等。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后接受继续教育,真实、完整地保管与继续教育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按照省注协的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受托举办培训班的相关组织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省注协的规划和要求,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省注协报告培训班实施情况和培训结果。

  相关组织或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三年。

  第十条 事务所或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在每年年初向省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设有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第十一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应当向省注协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本所继续教育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域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以及省注协委托或联合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建设或省注协委托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培训。

  注册会计师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五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执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省注协举办或委托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加中注协行业标准、制度研究起草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参与行业发展课题研究或省注协重要制度研究起草工作,每项可折算6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2学时。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或国家行政机关专项检查,每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四)担任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阅卷专家、行业高端人才选拔测试的命题专家和考官、省注协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的考试命题阅卷专家和评委,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五)撰写审计业务案例、新兴业务实操案例、新审计技术应用案例以及事务所内控管理成功案例、规范执业典型案例等,经省注协认可有推广价值,每篇可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2个学时。

  (六)参加行业重大外事、宣介、公益活动和国际交流事务,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七)参加中注协、省注协行业信息化专项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八)参加中注协团体标准研究起草工作,相关标准通过技术审查并发布,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九)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十)参加会计审计相关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参加其他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减半确认学时。

  (十一)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十二)在高校担任校外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附件1),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省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注册会计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不得少于4个学时,面授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十八条 省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当年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通过官网进行公告,并按照《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有关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相关资料妥善保管三年,并在省注协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当年外省转入我会的注册会计师,应持转出地注协盖章确认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附件2),到省注协报备学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起施行。2011年10月24日发布的《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保持和提升非执业会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增强非执业会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促进专业与技术交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非执业会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的专业态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属地原则。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省注协的统一要求或受省注协委托,组织本市(区)注册会计师行业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四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备行业特色,体现职业素养、行业精神和行业发展前景,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五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非执业会员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认可的相关机构举办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课程。

  非执业会员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七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职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与行业专业工作的,可按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并结项,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四)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六)在高校担任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七)参加会计、审计相关专业类职称继续教育学习,参加全国、全省会计(审计、税务)类领军(高端)人才培养项目学习,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省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非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积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投入法认可的继续教育不少于16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注协批准,当年学时减半。

  (一)生育休产假的。

  (二)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三)7月1日之后新入会的。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

  第十条 省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妥善保留,备查。

  第十二条 当年外省转入我会的非执业会员,应持转出地注协盖章确认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转会) 》(附件4)到省注协报备学时。

  第十三条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非执业会员,省注协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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