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河南会计 > 河南财税法规 > 正文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司法鉴定业务执业风险提示函

2020-07-02 15:53     来源:中国会计网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司法鉴定业务执业风险提示函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管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期,我会收到多起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投诉举报,其中多起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鉴定业务,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委托业务审计质量,控制业务风险,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特别提示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注以下事项:

  一、规范和谨慎业务承接,充分考虑专业胜任能力,防范执业风险。目前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审计风险与日俱增,会计师事务所要建立完善的业务承接和业务收费管理制度,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充分了解委托方诚信情况、委托事项的内容、性质和工作量以及审计工作受限影响等情况,是否超出鉴定专业范围委托,在关注舞弊和审计失败风险的同时,研判完成审计工作所需的成本,充分评估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出庭质证应对投诉等能力和精力情况,重视业务约定书条款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慎承接业务。

  二、充分获取鉴定证据,加强审计过程控制,保证审计质量。司法鉴定业务不同于一般审计业务,有其特有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要始终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熟悉司法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充分获取鉴定依据、避免主观判断,不受司法案件当事人和司法部门的主观意见影响,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重视选择审计方法,加强司法鉴定业务全过程控制,特别是重点关键环节控制和鉴定证据的搜集和整理,未经法庭或双方当事人确认和超过举证时效的资料,不得作为审计资料。严控风险,避免卷入案件纠纷给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三、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确保鉴证报告表述和结论的严谨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深入研究司法鉴定业务特性,严格把握审计鉴证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区别,规范报告格式,审慎发表鉴证意见。特别关注、重视鉴定意见用词,不发表超出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委托范围的鉴定意见,严格按照委托书确定的范围、方式进行审计鉴证。委托书未明确的,应要求委托方补充明确,不自行确定或以假设前提发表意见,切实防控风险。在审计范围严重受限时,事务所应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要求发表审计意见,不得通过模糊化的报告表述或模凌两可的报告结论来满足相关方的需要。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6月29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