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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税发[2026]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6-02-06 07:55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税发〔2026〕2号     2026-01-07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2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和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好做法,请及时反馈。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26年1月7日

河北省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23号)部署,切实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河北省代理记账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推动代理记账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各地财政、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选案、联合查处,构建“政策衔接顺畅、信息共享充分、监管合力强劲、执法标准统一”的联合监管体系,重点整治隐形代理、违规记账、违规涉税申报等行业乱象,推动合规执业、净化行业生态,实现“代理记账水平、税费申报质量”双提升,为中小微企业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提供支撑,打造可复制的联合监管河北模式。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河北省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税务局分管局领导和省财政厅分管厅领导共同任组长,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第三税务分局、稽查局负责人和省财政厅会计处、监督评价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跨部门协作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各成员部门1名具体负责人员为成员。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工作方案,协调推动任务落实及跟踪督导,总结报送经验等。

  (二)建立分级联动机制。市及以下财政、税务部门比照省级执行,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沟通协作和结果上报,形成“省级统筹、市级主导、县级主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任务

  (一)深化信息共享

  1.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由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与省税务局共同签订《数据交换协议》,按季度开展信息推送,每季度初15日内完成交换。省财政厅向省税务局推送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机构名单、专职人员信息、信用记录、违规线索名单、处罚结果等内容;省税务局向省财政厅推送纳入监管的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信用评价结果、行业开票信息、失信名录、处罚结果、疑似个人代理记账信息等内容。(完成时限:2026年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

  2.拓展数据应用场景。税务部门依托财政部门推送的数据,督促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按时报送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财政部门依托税务部门推送的数据,督促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办理资格申请、注册登记。(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联合开展培训辅导

  3.开展行业培训辅导。由县(市、区)税务局牵头,联合县(市、区)财政局在纳税人学堂组织开展线下专题培训。财政部门主要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等内容,税务部门主要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内容,引导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知法守法、合规执业。结合总局、省局曝光的典型案例及本地已查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以案为鉴,筑牢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思想防线。(完成时限:2026年3月底前)

  4.组织机构自查自纠。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组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文件,联合制定下发《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合规指引》。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税务局联合组织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对照合规指引逐项开展自查自纠,根据检查内容开展针对性辅导;组织代理记账机构填写《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自查表》,提交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税务局分别留存,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税务局填写《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自查情况统计表》,逐级报送至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完成时限:2026年3月底前)

  (三)联合专项检查

  5.科学确定检查对象。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定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省税务局优化风险模型,提取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委托单位疑点数据,分析确定拟检查对象,推送省财政厅确认后,统一下发检查任务。结合行业特点、监管文件要求及疑点数据,同步制定下发《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检查工作指引》。(完成时限:2026年3月底前)

  6.明确重点检查内容。县(市、区)财政局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资质、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报送情况、《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执行情况,同时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及委托单位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县(市、区)税务局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信息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执行情况、代理记账机构及委托单位纳税申报的合规性,以及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与纳税申报的一致性。(完成时限:2026年6月底前)

  7.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税务局成立联合检查组,由税务部门纳服工作分管局领导和财政部门会计工作分管局领导共同任组长,抽调两部门骨干力量,依据任务要求及检查指引开展联合检查,并就业务逻辑一致性、纳税申报及涉税业务质量出具检查结论。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成立联合督导组,通过现场督导、线上调度等方式开展督导,及时协调解决县级检查中的问题,保障检查内容落实到位。(完成时限:2026年6月底前)

  (四)加强会计软件合规监管

  8.规范代理记账软件使用。由县(市、区)财政局牵头,县(市、区)税务局配合,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使用的会计软件是否符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规定,推动使用按照《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要求开发的会计软件。县(市、区)财政局对于使用软件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压实机构合规责任。(完成时限:2026年6月底前)

  (五)推进联合行政处罚

  9.联合处置违法违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税务局结合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形进行会商,作出处理处罚结论。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处理处罚完成后,将处理结果推送给对方。(完成时限:2026年7月底前)

  10.规范案件移交程序。县(市、区)税务局对存在重大风险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委托单位,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发现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等相关部门。县(市、区)财政局将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处理处罚结果录入“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对超出两部门管辖权限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完成时限:2026年7月底前)

  (六)统一执法裁量标准

  11.统一违法认定处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统一本地区高频违法事项裁量幅度和裁量阶次,防止过罚不相适应、类案不同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结合代理记账领域高频违法事项及对应处理处罚实践,提出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建议上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统一的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标准。(完成时限:2026年8月底前)

  (七)规范企业登记环节管理

  12.明确会计工作组织形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登记环节增加“会计工作组织形式”,区分“自行记账”和“委托代理记账”类型,明确企业是否委托合法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业务,实现代理记账委托信息源头备案,为后续监管提供依据。(完成时限:2026年8月底前)

  (八)协同开展信用评价管理

  13.互认共享评价结果。税务部门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与财政部门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记录双向推送、互认共用。(完成时限:2026年8月底前)

  14.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两部门对信用等级高的代理记账机构减少检查频次,对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依托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推动设立“线上绿色通道”,将同时满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为TSC5级、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财政部门评为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示范单位、市场监管信用等级为A级的代理记账机构纳入“优先名单”,保障其税费咨询办理优先接入、诉求优先解决。(完成时限:2026年8月底前)

  (九)强化政策制度衔接

  15.完善现行监管政策。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税务局梳理日常监管、联合检查中发现的政策衔接空白、制度文件落地难点、协作机制堵点,形成针对性改进意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上述建议汇总、分析、验证及联合研讨,形成具体可行的调整建议;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聚焦执法环节中的行业监管制度性问题,联合开展评估调研,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优化完善方案,推动代理记账行业法规政策迭代升级。(完成时限:2026年9月底前)

  16.健全突出问题监管制度。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聚焦代理记账业务新模式管理、违规个人代理、行业无序扩张等领域,研究完善制度文件。在调研、论证、起草、评估等全流程环节强化协同,推动形成契合实际、操作性强的行业监管制度,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工作建议。(完成时限:2026年9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组织召开全省财政、税务系统工作部署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分工、凝聚监管合力。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深化认识,充分把握联合监管对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立足职责、密切协作,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二)规范执法程序,严守工作纪律。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优化工作方法,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依法保护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与合法权益。做好档案归集与数据安全保密,切实履行管理主责,严禁说情打招呼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问责。

  (三)及时总结提炼,推动成果转化。鼓励各单位探索差异化监管模式,及时梳理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将择优报送财政部、税务总局,推动将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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