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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

2020-01-21 18: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促进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拟定了《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规程和业务处理规则》,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1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送至0311-88625276。

  2.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bswzhc@163.com。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0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车船税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强化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2019年第2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险机构的操作规范

  (一)保险机构在出具保单时应完整、准确录入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车辆类型、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车主身份证件号码及地址信息、保险单号、排气量、核定载客、整备质量、纳税类型、减免税证明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编码等涉税信息。

  (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和因延迟申报产生的滞纳金,应于次月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和车辆明细信息。

  二、车船税减免税车辆的确定

  (一)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辆,警用车辆及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按照车牌号、车号牌种类等特征确定免税车辆。

  (二)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由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确定。

  (三)属于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进行减免的车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提出减税或者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纳税人依法办理减免税后,保险机构依据减免税凭证办理相关业务。

  (四)公共交通车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不征收车船税车辆的确定

  (一)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为准,根据车辆类型、车号牌种类等特征确定。

  (二)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核定载客人数须在9人(含)以下。

  (三)符合不征收车船税情形的其他车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四、外省投保车辆税额的确定

  对于未完税的外省投保车辆,保险机构应按照河北省车船税征收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对于提供完税凭证的外省投保车辆,保险机构应当核对车辆登记地与完税凭证开具地是否为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点不一致的,不予认可,应代收车船税,并告知纳税人可依法到完税凭证开具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五、车船税退税处理

  (一)保险机构在车船税税款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之前,属于保险机构录入错误,导致纳税人退税的,无论保单是否生效,保险机构应予办理。同时,收回原保单和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

  (二)保险机构在车船税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之后,属于保险机构录入错误,导致纳税人退税的,保险机构应携带完税凭证,集中到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所退税款退至保险机构指定账户,再由保险机构退给纳税人。

  (三)当年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辆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四)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凭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五)新购置应予减免税车辆的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持完税凭证到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六)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对原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再征收当年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六、一个年度内二次投保交强险时车船税的处理

  对于在年初投保交强险,保险机构代收了当年车船税的纳税人,当年末续保时无法提前缴纳次年车船税。保险机构提醒纳税人在次年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缴纳当期车船税,或在次年续保时缴纳当期车船税。

  七、纳税人对系统返回税额的争议处理

  车船税税额由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计算,如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业务系统返回的车船税税额有异议,可以选择拒缴。但根据“见税出单”的原则,保险机构不得打印保单。保险机构应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合格证、车辆登记证书等信息提交车险信息平台和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工作人员核实修正。在缴纳车船税后,方可打印保单。

  八、挂车车船税的处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挂车不投保交强险。挂车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0年X月X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车船具有流动性,可在全国范围内投保和检验,扣缴义务人在计算代收税款时存在政策把握不准、操作不规范的情况。2016年我省上线了由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系统、全国车险信息平台和车船税管理子系统联网构成的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为规范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流程,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制定了《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意义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做好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保险机构操作规范性、车船税减免税处理、不征车船税的处理、一个年度内二次投保交强险时车船税的处理、车船税退税处理、外省投保车辆税额的确定、纳税人对系统返回税额的争议处理、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挂车车船税的处理规程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四、现行车船税减免税代码

  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减免税代码为213011),三轮汽车(减免税代码为213012),低速载货汽车(减免税代码为213014)。公共交通车辆减免税代码为21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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