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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社发[2022]14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2-07-14 17:52     来源:中国会计网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2〕14号              2022-06-0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强化责任、加强领导

  各市、州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统一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和保障措施,全力以赴确保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切实落地见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推进各项政策具体实施,强化对基金运行的监测预警。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专户管理、保障基金支出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强化基金预决算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失业保险费缓缴相关工作,及时按政策组织失业保险费征收入库。

  二、对标对表、精准施策

  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系列政策出台,目的是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要结合我省实际,抓住政策关键节点,加速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一)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按每名参保职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所需资金从企业统筹地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一次性提取2021年末累计结余6%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三)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标准实施。

  (四)7月1日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统一执行政策。

  (五)执行过程中因基金收不抵支出现滚存结余缺口的市、州,同级政府应按照不低于缺口规模10%的比例,通过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缺口分担,剩余缺口部分由省级通过调剂金等予以弥补。

  三、加强沟通、优化方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上下沟通,部门沟通,压实责任,认真对照相关要求,把目标任务分解到部门、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抓出实效,抓出成绩,扎扎实实推动失业保险保障稳岗扩围惠企工作的深入开展。要优化工作方法,通过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放宽限制、减少证明材料、推进线上办理,畅通申领渠道,提供优质服务,将惠企利民政策落实到位。

  四、注重宣传、防范风险

  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系列政策是一项惠企利民的大事实事,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市场主体和群众高度关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要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加强基金运行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各地在执行政策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人社部发〔2022〕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5月30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规定2022年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我们依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下发了《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在文件中就我省贯彻实施文件规定各项政策中需要明确的部分提出了五条意见并对政策的贯彻实施作了要求:

  一、明确政策贯彻实施的范围问题

  23号文件规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要求统筹地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均要求统筹地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按照上年度各统筹地滚存结余测算,部分市州备付期限在2年以下,个别市州备付期限在1年以下,无法贯彻实施上述政策,将在全省范围内出现施策不平衡的情形,引起市场主体的不满情绪,对稳岗扩就业工作不利。

  为避免省内出现因不满足基金结余备付期限条件影响部分统筹地不能执行政策的情况,结合我省2022年7月1日前是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为2.52年的实际,文件中明确7月1日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统一执行政策。

  二、提高提取失业保险结余资金比例

  23号文件中规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我省将提取比例提高至6%。

  三、确定我省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标准

  23号文件中规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结合我省基金情况,文件中确定我省按每名参保职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所需资金从企业统筹地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四、确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划型问题

  由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不同的资金返还比例,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也只针对中小微企业,因此文稿中明确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标准实施。

  五、明确基金支出出现缺口时的两级权责分担问题

  规定在政策贯彻实施中因基金收不抵支出现滚存结余缺口的市(州),同级政府应按照不低于缺口规模10%的比例,通过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缺口分担,剩余缺口部分由省级通过调剂金等予以弥补。

  六、强调协同 防范风险

  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上下沟通,部门沟通,压实责任,认真对照相关要求,把目标任务分解到部门、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扎扎实实推动失业保险保障稳岗扩围惠企工作的深入开展,抓出实效,抓出成绩。要优化工作方法,通过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放宽限制、减少证明材料、推进线上办理,畅通申领渠道,提供优质服务,将惠企利民政策落实到位。要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加强基金运行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各地在执行政策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七、经办中的一些具体事项

  (一)需要强调的一些政策内容

  23号文件规定了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等多项政策,需要在经办角度强调的有:一是支持市场主体稳岗扩岗。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二是继续兜底保障困难人员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继续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三是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市场主体条件

  向企业返还资金,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二是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或不超过1人的,可以对其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下一步将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适时提高返还比例),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90%;三是未严重违法失信、不属于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四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企业类型的划分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的类型划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认定。

  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企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四)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当期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参保缴费累计年限确定:缴费不满1年的按300元/人·月发放,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按600元/人·月发放,缴费满5年以上(含5年)的按1000元/人·月发放。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标准为300元/人·月。

  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当期参保失业人员指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失业且解除劳动关系当月或上月失业保险仍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人员,2021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022年1月1日至文件下发之日前已按规定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的失业人员,由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新核实其“就失业状态”,无法核实的可实行申领人个人承诺制,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新核实的信息和申领人参保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条件人员可按规定补发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

  继续将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当期参保失业人员纳入2022年度失业保险扩围政策保障范围。

  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政策实施期间,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且不得同时享受,凡领取过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的不得再次申领享受。

  (五)优化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参照在职职工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执行,缴费时间按单位为其参保缴费年限计算。

  2022年1月1日至文件下发之日符合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在2022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领的,可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六)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规定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地区的市(州)、县(市、区),可对县(市、区)域内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以确定为中高风险地区当月实际参加失业保险缴费职工总人数(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为基数,按每名职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2022年12月出现中高风险地区的市(州)、县(市、区),可以在2023年1月末前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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