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高级会计师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十章

2018-01-16 17:43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中国会计网为考生发布2017年高级会计师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供大家参考学习。以下是2017年高级会计师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十章内容:

 

第十章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会计处理与内部控制

【基本要求】

(一)掌握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要求,部门预算执行及调整的要求

(二)掌握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要求

(三)掌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内容及运用

(四)掌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五)掌握政府采购的当事人要求、范围对象、执行模式、采购方式和程序、政策要求和特殊规定

(六)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内容及管理要求

(七)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处理

(八)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主要风险和关键控制措施,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

(九)熟悉中央部门预算的编制规程、中央部门收支预算的内容

(十)熟悉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内容、方法及要求

(十一)了解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 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 、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概念

(十二)了解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十三)了解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及编制方法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部门预算管理

部门预算是指政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预算管理政策规定,结合自身未来一定时期履行职能需要,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逐级编制、审核、汇总、上报,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提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财务收支计划。部门预算实 行 “ 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 的综合预算管理。

一、中央部门预算

(一)编制方式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采取自下而上的汇总方式,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汇总 ,所有开支项目落实到具体的预算单位。

(二)编制流程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可分为 “准备” 、 “一上” 、 “一下” 、 “二上”和“二下 ” 五个阶段。

二、中央部门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真实性原则

(三)完整性原则

(四)科学性原则

(五)稳妥性原则

(六)重点性原则

(七)透明性原则

(八)绩效性原则

三、政府收支分类

政府收支分类是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对政府收人和支出进行类别和层次划分,以全面、准确、清晰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也称为预算科目,是政府收支分类的具体项目。

(一)收人分类

收人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收人的来源和性质。收人分类设类、款、项和目四级科目。

(二)支出功能分类

支出功能分类主要根据政府职能进行分类,反映政府支出的内容和方向。支出功能分类设置类、款和项三级科目。

(三)支出经济分类

支出经济分类主要反映政府各项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支出按功能分类后再按经济分类,除了要更加细化支出内容,说明政府各项职能的具体支出差别 ,也更方便对政府的支出进行经济分析。支出经济分类设类和款两级科目。

四、中央部门预算收入编制

(一)收人预算的内容

中央部门收人预算来源主要包括上年结转、财政拨款收人、上级补助收人、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人、下级单位上缴收人、其他收人、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

(二)收人预算的编制要求

中央部门在预测收人预算时,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遵循项目合法合规 、内容全面完整、数字真实准确的总体要求。

(三)收人预算的测算依据

中央部门在编制部门收人预算时,应对各项需求和资金来源进行认真测算、分析。

1 .明确预算目标。

2 .收集相关资料。

3 .分析、归集部门预算需求。

4 .测算部门预算需求。对部门预算需求应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部分进行测算。

五、中央部门支出预算编制

中央部门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一)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1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

(1)综合预算原则

(2)优先保障原则

(3)定额管理原则

2 .基本支出预算的主要内容

基本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3 .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由 “ 双定额 ” 构成,即综合定额和财政补助定额。

4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程序

(1)制定定额标准

(2)审核基础数据

(3)测算和下达控制数

(4)编制部门基本支出预算

(5)审批下达正式预算

(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围绕“ 项目 ”编制的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具有几方面特性:一是专项性;二是独立性;三是完整性。

1.项目的分级管理

(1)一级项目的管理

(2)二级项目的管理

2 .项目的审核及申报

(1)部门审核和评审程序

(2)项目支出预算及项目库的申报

3 .项目预算评审

4 .项目的调整及控制

(1)财政部对项目的调整与控制

(2)部门对项目的调整

5 .项目的批复和调整

(1)项目的批复

(2)项目的调整

六、部门预算执行及调整

(一)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及调整

(二)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及调整

(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及分析

1 .行政单位预算执行及分析

2 .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及分析

七、中央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一)结转和结余资金及其分类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按 照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的账面资金。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二)结转资金管理

1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2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3 .控制结转资金规模

(三)结余资金管理

1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内容

2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要求

第二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人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一项国库管理制度。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1 .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 “国库单一账户”);

2 .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3- 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4 .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

5 .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 “ 特设专户”)。

行政事业单位主要使用的是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此外,某些预算单位还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专户。

(二)预算单位相关国库集中收付账户的设立

二、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财政收人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二)收缴程序

1 .直接缴库程序

2 .集中汇缴程序

三、财政支出类型、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出类型

(二)支付方式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方式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三)支付程序

四、公务卡管理制度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公务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操作流程如下:

(一)银行授信额度

(二)个人持卡支付

(三)单位报销还款

第三节 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与政府采购的对象

(一)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财政性资金。这里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与财政预算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二)政府采购的对象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

(一)集中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人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即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即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采购未纳人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五、政府采购的程序

(一)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

(二)选择采购方式及适用程序

1 .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程序

2 .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程序

3 .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程序

4.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程序

六、政府采购的基本政策要求

1.除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2.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4.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七、政府购买服务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

八、政府采购的特殊规定

1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2 .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3.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4.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 ,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第四节 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人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1 .资产配置

行政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 .资产使用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人,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3 .资产处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变价收人和残值收人,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收人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1 .资产配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 .资产使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担保等取得的收人应当纳人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 .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人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清查及报告

(一)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二) 资产清查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益经过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确认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1) 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 、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人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2) 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3)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三)资产登记报告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三、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一) 中央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1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人上缴中央国库,纳人预算;出租出借收人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人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人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2 .国有资产收人(包括处置收人和出租出借收人)有关收支,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中央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人,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人;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人。

(二)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1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及处置方式。

2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1)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 规定限额”) 以上(含 800 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 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3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等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4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人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人、置换差价收人、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人、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人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 收支两条线 ” 管理。

5 .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 益 )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人纳人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人,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收人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 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②收人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含 800 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 年。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纳人一般预算管理,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用于收人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第五节 预算绩效管理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引人绩效理念,在关注预算投人的同时重视预算产出,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人预算编制、执行 、考核全过程,以提高政府资金配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为目的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一、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与组织实施

(一)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

1 .目标管理原则

2 .绩效导向原则

3.责任追究原则

4.信息公开原则

(二) 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

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应按照 “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的基本原则进行。

二、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及其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以及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是纳人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一)绩效目标及其分类

(二) 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的设定

1 .绩效目标设定

2 .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

3.绩效目标设定的程序

4.绩效指标设定

5.绩效标准

(三)绩效目标的审核

(四)绩效目标的批复与调整

(五)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第六节 会计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收支等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一)资产的内容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 .应收及预付款项

2 .存货

3 .对外投资

4 .固定资产

5 .在建工程

6 .无形资产

7 .资产处理/处置

8- 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和受托代理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负债

(一)负债的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二) 负债的核算与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人等,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人单位收人管理的款项列人暂存款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 , 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人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入

( 一 )收人的内容

行政单位收人包括财政拨款收人和其他收入。事业单位收人包括财政补助收人 、事业收人、上级补助收人、附属单位上缴收人、经营收人和其他收人等。

(二) 行政单位收人的核算与管理

1 .行政单位各类收人

2 .行政单位收人的确认与计量

行政单位的收人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三)事业单位收人的核算与管理

1 .事业单位各类收人

2 .事业单位收人的确认与计量

事业单位的收人一般应当按照收付实现制,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事业单位的经营收人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事业单位取得经营收人、事业收人,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扣除增值税额后的价款确认收人。

五、行政事业单位支出

(一)支出的内容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二)行政单位支出的核算与管理

1 .行政单位各类支出

2 .行政单位支出的确认与计量

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三)事业单位支出的核算与管理

1 .事业单位各类支出

2 .事业单位支出的确认、计量与管理

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按照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划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界限,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行政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取 得的 项 目(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

(一)净资产的内容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 、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余等。

(二) 行政单位净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1.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行政单位应当于年末将财政拨款收人、经费支 出 (财政拨款支出)的本年发生额结转人财政拨款结转,并于年末将财政拨款结转余额中符合财政拨款结余性质的部分转人财政拨款结余。行政单位从其他单位调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或额度 ,或者上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或额度的,相应增加或减少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

2.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行政单位应当于年末将其他收人、经 费 支 出 (其他资金支出)、拨出经费本年发生额结转人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3.资产基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预付账款、存 货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资产基金应当在发生预付账款、取得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时予以确认,在收到预付账款购买的物资或服务、领用和发出存货及政府储备物资、计提固定资产及公共基础设施折旧、进行无形资产摊销、对外调出、捐赠、处置资产时予以冲减。

4.待偿债净资产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应当在发生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时予以确认,在偿付及核销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时予以冲减。

(三)事业单位净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1.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此外还包括非财政补助专项剩余资金转入的金额。事业基金可以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取得长期投资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金额,减少事业基金并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息时 ,应当减少相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并增加事业基金。

2.非流动资产基金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在取得非流动资产或发生相关支出时予以确认,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时予以冲减,在处置非流动资产时予以冲销。

3.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4.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人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其中,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经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财政补助结转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财政补助结余是指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事业单位应当于期末将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的本期发生额结转入财政补助结转,并于年末将财政补助结转余额中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部分转人财政补助结余。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调出财政补助结转结余资金或额度,或者收到主管部门调人财政补助结转结余资金或额度的,相应减少或增加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

5.非财政补助结转

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人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事业单位应当于期末将事业收人、上级补助收人、附属单位上缴收人、其他收人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人结转人非财政补助结转,将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本期发生额中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结转人非财政补助结转。年末,应当对非财政补助专项结转资金余额进行分析,将已完成项目的项目剩余资金缴回原专项资金拨入单位,或者留归本单位使用转人事业基金。非财政补助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6.非财政补助结余

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人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非财政补助结余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1)事业结余。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事业单位应当于期末将事业收人、上级补助收人、附属单位上缴收人、其他收人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人结转人事业结余,将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本期发生额中的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以及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

出的本期发生额结转人事业结余。年末,应将事业结余(或亏损)转人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2)经营结余。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事业单位应当于期末将经营收人、经营支出的本期发生额结转人经营结余。

经营结余通常在年末转人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但如为经营亏损,则不予结转。

(3)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事业单位当年实现的非财政补助结余(指事业结余与经营结余的合计数,或经营结余弥补事业亏损后的结余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配:一是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业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应缴所得税;二是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进行上述分配后,应将当年未分配结余转人事业基金。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应于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人账通知书时,按人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人,并计人相关支出或增记相关资产;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按照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人,并增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用额度时作冲减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会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年终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所形成的结余资金应按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处理。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确认收人并增记财政应返还额度;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实际支出时,作冲减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会计处理。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年终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时,增记财政应返还额度,并冲减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如果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的差额,确认收人并增记财政应返还额度。下年初恢复额度或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作冲减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会计处理。

八、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特殊业务或事项

(一)关于基建并账

行政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除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外,还应至少按月将基建账数据并人 单位“大账”,即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以前年度调整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以前年度结转结余的,行政单位分别通过“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 等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分别通过“财政补助结转”、 “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基金” 等科目核算。

九、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

(一)行政单位财务报告构成及内容

行政单位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人支出表和财政拨款收人支出表等。

(二)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构成及内容

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人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人支出表。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十、政府财务报告

(一)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

1.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构成及内容

2.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构成及内容

(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

1.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

2.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

第七节 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目标、原则和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目标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原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与实施

二、行政事业单位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一)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二)风险评估程序

(三)风险控制方法

三、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一)建立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二)建立内部控制的工作机制

1.建立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的机制

2.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三)对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四)编报财务信息的要求

1.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会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2.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3.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4.按法定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信息

5.建立财会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五)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内部控制

单位应当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流程和措施嵌人单位信息系统中。

四、行政事业单位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一)预算业务控制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1.预算业务的主要风险

(1)预算编制的过程短,时间紧张,准备不充分,可能导致预算编制质量低 ;财会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或业务部门不参与其中,可能导致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基建管理等经济活动脱节;预算项目不细、编制粗糙,随意性大,可能导致预算约束不够。

(2)单位内部预算指标分解批复不合理,可能导致内部各部门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影响部门职责的履行和资金使用效率。

(3)未按规定的额度和标准执行预算,资金收支和预算追加调整随意无序,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可能会影响预算的严肃性;不对预算执行进行分析,沟通不畅,可能导致预算执行进度偏快或偏慢。

(4)未按规定编报决算报表,不重视决算分析工作,决算分析结果未得到有效运用,单位决算与预算相互脱节,可能导致预算管理的效率低下;未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评价结果未得到有效应用,可能导致预算管理缺乏监督。

2.预算编制环节的关键控制措施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1)落实单位内部各部门的预算编制责任。

(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单位财会部门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和相关人员的培训,统一部署预算编报工作 ,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3)建立单位内部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

(4)完善编制方法,细化预算编制。

(5)强化相关部门的审核责任。

(6)重大预算项目采取立项评审方式。

3.预算批复环节的关键控制措施

(1)明确预算批复的责任。明确财会部门负责对单位内部的预算批复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设置预算管理岗负责单位内部预算批复工作,对按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和细化;设立预算领导小组(或者通过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对预算指标的内部分配实施统一决策。

(2)合理进行内部预算指标分解。内部指标分解应按照各部门(及各下属单位)业务工作计划对预算资金进行分配,对各项业务工作计划的预算金额、标准和具体支出方向进行限定。

(3)合理采用内部预算批复方法。

(4)严格控制内部预算追加调整。单位应当明确预算追加调整的相关制度和审批程序。

4.预算执行环节的关键控制措施

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1)预算执行申请控制。

(2)预算执行审核和审批控制。

(3)资金支付控制。

(4)预算执行分析控制。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单位可以通过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的形式,开展预算执行分析。预算执行分析会应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5.决算与评价环节的关键控制措施

(1)决算控制;

(2)绩效评价控制。

(二)收支业务控制

单位应当加强收支业务管理,建立健全收支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和会计核算、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1.收入业务控制

(1)收人业务的主要风险。

①各项收人未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或者收费许可证未经有关部门年检,可能导致收费不规范或乱收费的风险;

②未由财会部门统一办理收人业务,缺乏收人统一管理和监控,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办理收款业务,可能导致贪污舞弊或者私设 “小金库 ” 的风险;③ 违 反 “ 收支两条线 ” 管理规定,截留、挪用、私分应缴财政的收人,或者各项收人不人账或设立账外账,可 能 导 致私设“小金库”或者资金体外循环的风险;

④执收部门和财会部门沟通不够,单位没有掌握所有收人项目的金额和时限,造成应收未收,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风险;

⑤没有加强对各类票据、印章的管控和落实保管责任,可能导致票据丢失、相关人员发生错误或舞弊的风险。

(2)收人业务的关键控制环节及控制措施。

①对收人业务实施归口管理。明确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各项收人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人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人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人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有政府非税收人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 、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③建立收人分析和对账制度。财会部门应当根据收人预算、所掌握的合同情况 ,对收人征收情况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有无异常情况;应定期与负有征收义务的部门进行对账,及时检查并作出必要的处理。

④建立健全票据和印章管理制度。单位应当明确规定票据保管、登记、使用和检查的责任。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2.支出业务控制

(1)支出业务的主要风险。

①支出申请不符合预算管理要求,支出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之间相互挤占,可能导致单位预算失控或者经费控制目标难以实现的风险;

②支出未经适当的审核、审批,重大支出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可能导致错误或舞弊的风险;

③支出不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能导致支出业务违法违规的风险;

④采用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票据报销,可能导致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等支出业务违法违规的风险;

⑤对各项支出缺乏定期的分析与监控,对重大问题缺乏应对措施,可能导致单位支出失控的风险。

(2)支出业务的关键控制环节及控制措施。

①明确各支出事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②加强支出事前申请控制。

③加强支出审批控制。单位应当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④加强支出审核控制。财会部门在办理资金支付前应当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 ,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通常对原始单据也应做出明确要求。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⑤加强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控制。财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财会部门应当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涉及合同或者内部签报的,财会部门应当要求业务部门提供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或内部签报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⑥加强支出业务分析控制。单位应定期编制支出业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为单位领导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对于支出业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债务业务控制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债务的管理。

(1)债务业务的主要风险。

①未经充分论证或者未经集体决策,擅自对外举借大额债务,可能导致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单位利益受损的风险;

②债务管理和监控不严,债务的具体情况不清,没有做好还本付息的相关安排,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损或者财务风险;

③债务没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纳人单位会计核算,形成账外债务,可能导致单位财务风险。

(2)债务业务的关键控制环节及控制措施。

①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单位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者岗位负责债务管理,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实施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确保债务管理与资金收付、债务管理与债务会计核算、债务会计核算与资金收付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②授权审批控制。单位应当建立举借和偿还债务的审批程序。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③曰常管理控制。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査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三)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1.政府采购业务的主要风险

(1)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预算编制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没有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不合理,可能导致采购失败或者资金、资产浪费的风险;

(2)政府采购活动不规范,未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发布采购信息,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在招投标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单位被提起诉讼或受到处罚、采购的产品价高质次、单位资金损失的风险;

(3)采购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格,可能导致实际接收产品与采购合同约定有差异、资金损失或单位信用受损等风险;

(4)采购业务相关档案保管不善,可能导致采 购业务无效、责任不清等风险。

2.政府采购业务的关键控制环节及控制措施

(1)合理设置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机构和岗位。

(2)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实现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

(3)采购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务、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5)质疑投诉答复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 ,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6)采购业务记录控制。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7)涉密采购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 ,规范涉密项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四)资产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1.货币资金控制

(1)货币资金业务的主要风险。

①财会部门未实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人员既办理资金支付又经管账务处理,由一个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可能导致货币资金被贪污挪用的风险;

②对资金支付申请没有严格审核把关,支付申请缺乏必要的审批手续,大额资金支付没有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可能导致资金被非法套取或者被挪用的风险;

③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不严,未建立定期、不定期抽查核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的制度,可能导致货币资金被贪污挪用的风险;

④未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出租、出借账户,可能导致单位违法违规或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2)货币资金业务的关键控制环节及控制措施。

①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关键控制措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出纳人员管理。任用出纳人员之前应当对其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背景等进行必要的调查,确保具备从事出纳工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是加强印章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是加强签章管理。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②授权审批控制。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③银行账户控制。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禁止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④货币资金核查控制。单位应当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査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控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1)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风险。

①资产管理职责不清,没有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可能导致资产毁损、流失或被盗的风险;

②资产管理不严,资产领用、发出缺乏严格登记审批制度,没有建立资产台账和定期盘点制度,可能导致资产流失、资产信息失真、账实不符等风险;

③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等业务,可能导致资产配备超标、资源浪费、资产流失、投资遭受损失等风险;

④资产日常维护不当、长期闲置,可能导致资产使用年限减少、使用效率低下的风险;

⑤对应当投保的资产不办理投保,不能有效防范资产损失的风险。

(2)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关键控制环节及控制措施。

①明确各种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②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③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④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査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⑤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3.对外投资控制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健全对外投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1)对外投资业务的主要风险。

①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可能导致对外投资失控、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甚至舞弊;

②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不当,未经集体决策,缺乏充分可行性论证,超过单位的资金实力进行投资,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和财务风险;

③没有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资产保管制度,没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可能导致对外投资被侵吞或者严重亏损。

(2)对外投资业务的关键控制环节及控制措施。

①投资立项控制。单位应当明确投资的管理部门,审慎选择对外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要进行严格周密论证。

②投资决策控制。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③投资实施控制。投资立项通过以后,应当编制投资计划,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项目、进度、时间、金额和方式投出资产。

④追踪管理控制。对于股权投资,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或岗位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对被投资单位的重要决策 、重大经营事项、关键人事变动和收益分配,要及时向单位领导班子汇报。单位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⑤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建设项目控制

单位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1.建设项目的主要风险

(1)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审核审批不严 、盲目上马,可能导致建设项目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甚至导致项目失败;

(2)违规或超标建设楼、堂 、馆 、所 ,可能导致财政资金极大浪费或者单位违纪;

(3)项目设计方案不合理,概预算脱离实际,技术方案未能有效落实,可能导致建设项目质量存在隐患、投资失控以及项目建成后运行成本过高等风险;

(4)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 “ 暗箱操作 ” 或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可能导致招标工作违法违规、中标人实际难以胜任等风险;

(5)项目变更审核不严格、工程变更频繁,可能导致预算超支、投资失控、工期延误等风险;

(6)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管理不严格,价款结算不及时,项目资金不落实、使用管理混乱,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延迟或中断、资金损失等风险;

(7)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隐患;

(8)虚报项目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未经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可能导致竣工决算失真等风险;

(9)建设项目未及时办理资产及档案移交、资产未及时结转人账,可能导致存在账外资产等风险。

2.建设项目的关键控制环节及控制措施

(1)立项、设计与概预算控制。

①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对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建设项目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②单位应当择优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签订合同,重大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选取设计单位。

③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方案、概预算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2)招标控制。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合规。

(3)建设项目资金和工程价款支付控制。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4)工程变更控制。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和突破。如需调整投资概算,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5)项目记录控制。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6)竣工决算控制。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巳实际投人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人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六)合同控制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合同管理规范有序开展;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建立财务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1.合同管理的主要风险

(1)未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可能导致单位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2)故意将需要招标管理或需要较髙级别领导审批的重大合同拆分成标的金额较小的若干不重要的合同,规 避国家有关规定,导致经济活动违法违规的风险;

(3)对合同对方的资格审查不严格,对方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能力和资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单位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4)对技术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经济事项,未组织熟悉技术、法律和财会知识的人员参与谈判等相关工作,对合同条款、格式审核不严格,可能使单位面临诉讼或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5)未明确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合同专用章保管不善,可能发生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对外订立合同的风险;

(6)合同生效后,对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的事项没有及时协议补充,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

(7)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可能导致单位经济利益受损或面临诉讼的风险;

(8)对合同履行缺乏有效监控,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或采取有效措施弥补损失 ,可能导致单位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9)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等,可能导致单位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10)合同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流转和保管不善,合同及相关资料丢失,可能导致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产生合同纠纷的风险;

(11)合同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泄露,可能导致单位或国家利益受损的风险;

(12)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单位利益、信誉和形象受损的风险。

2.合同管理关键控制环节及控制措施

(1)合同订立控制。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 、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2)合同履行控制。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合同登记控制。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4)合同纠纷控制。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五、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督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1.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实施主体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内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对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内部控制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3.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指出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整改建议。评价报告应当提交单位负责人。

(二)内部控制的内部监督

1.内部监督的实施主体

内部控制的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对于设立了独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者专职内部审计岗位的单位,应当指定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岗位作为内部监督的实施主体,同时还应当发挥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在内部监督中的作用;对于没有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或者内部审计部门因人手不足、力量薄弱等原因无法有效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单位,可以成立内部监督联合工作小组履行相应的职能。

2.内部监督的内容和要求

负责内部监督的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通常不能少于一年一次。

(三)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督

1.财政部门的外部监督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 ,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2.审计部门的外部监督

国务院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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