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2017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2017-10-27 10:14     来源:河南职称网     

关于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职改办〔2017〕4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将注册会计师纳入高级会计师考核认定工作

《河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明确,从2017年起将注册会计师纳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核认定范围。考核认定工作坚持重在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原则,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会计系列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能力、品德、从业实绩等进行综合考核认定。

(一)考核认定范围:我省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考核认定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行会计准则,爱岗敬业;

(2)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3)近五年来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

(4)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学历和执业年限要求:

申报考核认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须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同时学历和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类和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2年。

(2)会计类和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7年。

(3)会计类和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

(4)会计类和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2年。

(5)会计类和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5年。

二、关于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标准及参评人员范围

(一)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标准按照《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16号)执行。

(二)参评人员范围:(1)我省大型企业、本科院校、三级医院及省科学院、农科院、社科院中取得并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2)注册会计师申报人员范围限定在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16年度公布的A类事务所中符合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负责人。

三、关于高级会计师评审标准调整

(一)从2017年起,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及入选河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的领军学员,在申报参评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时,视同符合《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17号)第十一条第九款业绩评价标准。

(二)从2017年起,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的高级会计师或入选河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并完成所有课程学习的高级会计师,在申报参评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时,视同符合《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16号)第十二条第九款业绩评价标准。

(三)《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16号)第三章十二款第一条修订为:国家级经济类研究成果一等奖获得者(限7前名),二等奖获得者(限前5名),三等奖获得者(限前3名);省(部)级经济类研究成果一等奖获得者(限5前名),二等奖以获得者(限前3名);或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课题已通过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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