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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2019-11-22 16:44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事项名称: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二、业务描述: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四、办理材料: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且所属年度未报送扣除信息或扣除信息变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
 
  2.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复印件1份
 
  3.履约的外籍人员: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
 
  7.自然人可凭报送身份信息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查询、打印纳税人识别号。
 
  8.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9.纳税人应及时进行身份信息报告或变更,未及时报告或变更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确定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事项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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