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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2019-11-22 15:59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事项名称: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二、业务描述: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二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五条
 
  四、办理材料:
 
  一.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
 
  二.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
 
  2.股东变更情况说明1份
 
  3.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5.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6.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7.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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