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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个税怎么收更公平合理

2018-07-17 17:1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朱宁宁
  198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稿酬与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一样,个税起征点都为800元。
 
  38年过去了,我国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经过多次上调,已提高到3500元,而稿酬的起征点却一直未变。
 
  根据前不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而综合征税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
 
  这一消息,让作家群体喜忧参半。如果该方案最终得以通过,那就意味着实行了38年的稿酬个税征收办法将得到彻底改变。但很多人为此开始担心,作家这个群体或将被纳入更严格的个税管理之中。
 
  此次个税法修改对以稿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作家群体来说,究竟是减负还是增负?究竟该如何对稿酬征税才更为合理?这一系列问题都值得继续探讨。
 
  稿费征税标准38年未改
 
  对于稿费如何征税,早在1980年个税法开始施行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在给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个人从事著译书籍、书画的稿酬所得的征税,参照劳务报酬所得执行。其起征点和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一样,都是800元。
 
  38年过去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了多次调整,然而,稿酬的起征点却一直没有改变,仍沿用1980年的800元标准。
 
  在税率方面,按照现行规定,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后进行征税;4000元以上的,减除20%后的余额进行征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为了鼓励创作,我国税法对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给予了减征30%的优惠,实际税率相当于14%。
 
  因此,稿酬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稿酬所得×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业界呼声不断但无实质进展
 
  实际上,稿酬个税起征点过低一直是文坛反映强烈的问题。曾有专业人士指出,起征点过低、税率过高,有违社会公平正义。比如,同样是4800元,如果是稿酬,超出800元起征点的4000元,按14%的实际税率扣税,实际收入只有4240元;如果是工资,超出3500元起征点的1300元,按对应的3%的税率,只扣39元。前者是后者的14倍还多。这显然增加了创作者的负担,并会直接影响其基本生活和创作积极性。此外,还存在作家与作家之间的不公平。由于稿酬所得的税负率是固定的比例,即11.2%,那么一些高收入作家与广泛的低收入作家之间的税负承担水平没有拉开差距,大大降低了个税政策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近些年来,中国作协、知名作家学者及社会各界都在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尽快解决稿酬个税起征点过低的问题,但一直没有实质进展。据了解,中国作协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争取提高文学作品稿酬个税起征点。从2010年开始,每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都提交过相关建议议案,呼吁提高稿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文汇报社特聘首席编辑潘向黎呼吁,彻底进行税费改革,让更多的作家能安心创作,积淀下更多的不朽佳作,用文化强国,提高文化软实力。
 
  潘向黎用一本20万字、定价30元的书举例,算了这样一笔账:一般来说,二线、三线作家5000册起印,一线作家1万册起印,10万册以上的大咖、巨咖很少,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按起步价5000册算,版税一般是8%,这样算下来,作家税前可以得到12000元。800元起征,扣税2240元,实际收入不到一万元。一般出一本书还要买200本左右送人,200乘30元,还得再花掉6000元,最后也就剩下3000多元。而写一本20万字的书,对一个作家来说,快则半年,慢则可能两三年。“这几年,作家们的稿费是上升了,但幸福感却没有提升。究其原因,就是个税起征点的问题。”潘向黎说。
 
  稿酬征税应考虑创作特点
 
  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根本性变革,由分类计税转向综合计税,稿酬的征税方式终于有了变化。但修正案草案对外公布后,却引来不少作家的担忧。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作家告诉记者:“原本稿酬是对作家从事文学写作的一种价值认可。但目前草案的规定不太合理,这对我们这些进行纯文学创作的人来说,意味着将获得更少的收入,创作热情势必会受到影响。长此以往,估计就没有人愿意进行公益性质的文学创作了。”
 
  而在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不少委员也都关注到了稿酬征税问题,建议采取更为合理公平的征税方式。
 
  “个税改革应进行更科学的论证,要有针对性,比如说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一并纳入综合征税范围,这就不太合理。”吉狄马加委员认为,稿酬所得税不能简单地纳入综合征税范围,一次性征收个税没有考虑到写作者的特点,建议予以慎重考虑。
 
  吉狄马加说:“许多作家创作一部作品要花费几年甚至多年的时间,比如陈忠实的长篇小说《白鹿原》,从准备到创作完成差不多花了八年的时间,出来就几十万字,稿费也是有限的。作家投入了大量的劳动,稿酬是一次性发放,一次性征收个税的话,不尽合理。作家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不能以年月日简单计算劳动周期。一些作家历时几年完成的作品,取得的收入是若干年的劳动结晶。有的作家在写作过程中,可能就是一点工资,还有一些自由写作者根本没有收入,作品完成后一次性取得较多收入,但分摊到完成作品的期限内,平均收入实际是不高的。当然,一些个别的网络写作者的收入很高,这是另外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在张平委员看来,按照修正案草案的规定,稿酬所得最高可以适用45%的税率,这对作家特别是大部分传统作家来说不太合理。
 
  张平列出了三点具体理由:
 
  首先,物价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稿费水平已经多年不涨。稿费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最高的时候是千字300元到500元,现在仍然是这个水平。
 
  其次,作家的一部作品从构思到创作完成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一生能出版发表10部作品以上的作家凤毛麟角,大部分作家一生就两三部作品。按五年一部作品,一般来说,稿酬高一些有10万元左右,大部分也就是两三万元,有的还是自费出版。在我国,每部作品稿酬过百万元的作家不超过20位,网络作家每部作品超过百万元稿酬的也不超过20位,最多也不会超过30位。如果按平均来说,一部作品10万元稿酬,按五年一部作品来计算的话,每年也就是两万元钱。如果是以写作为生的作家,基本上不能养家糊口。
 
  此外,张平还指出,现在每年作品收入能超过百万元的作家,是他的作品被改编为电影、电视或者其他的艺术形式,比如动漫、网络作品等等。这种情况下,编剧或者这部作品的改编权收入会是一个比较大的数字。“但也要看是谁的作品,一些作家的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或他们改编的影视作品,稿酬会比较高,有的一部作品能有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收入。但是对于一般的作家,三万元、五万元就把版权买走,现在涨价了也超不过十万元。有可能他出版的作品也就挣了一两万元稿酬,甚至不挣钱或者自费出版,只是版权卖了5万元钱,如果也收35%的所得税,那对这些作家来说也不太合理。这样执行下去,估计就没有什么人愿意当作家、写作品了。”
 
  鉴于此,张平建议,对年收入不超过百万元或50万元的作家,仍采取以前的税率;对年收入超过百万元或者超过50万元的作家,进行特别的表述和界定。比如,一部作品或者一个作家年收入超过百万元或者50万元的按综合所得税率征税。“这样既可以激励和维护年轻作家的成长和创作,同时对高收入作家征收高税率也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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