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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订草案的合理与不合理

2018-07-02 17:15     来源:界面新闻      作者:杨志勇
  2018年6月2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除了部分属于技术性界定的内容之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具体方案更全面地展现在世人面前。
 
  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成综合所得,按照统一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这与原先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有很大不同。无论如何,个人所得税制的转型都得解决好哪些种类所得进行综合的问题。
 
  税负比较是必须面对的难题。按照意见稿,免征额的提高、综合所得适用税率的调整、专项附加扣除的增加,意味着收入来源单一且来自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的税负至少不会增加。对这些人来说,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属于没有人受损的帕累托改善,容易得到支持。
 
  意见稿对收入来源多元化的个人冲击较大,特别是年所得达到一定水平的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本来适用的是20%、30%和40%的三级超额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本来按次征收,这就意味着适用20%税率的所得,综合所得之后可能要适用20%以上的税率,乃至45%的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本来税率是20%,综合所得之后税负可能增加更多。稿酬所得,虽然有所得打7折之后合并,但与14%的比例税率相比,相应所得可能适用20%以上的税率,乃至45%的税率。
 
  所得税征收奉行量能原则,这本身没错,但这些税负增加的所得都是劳动所得。劳动所得因为综合所得征收之后税负提高乃至大幅度提高是不合理的。在当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水平不够合理且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条件下,按此设定税率不利于具有创新性特征的劳动供给。虽然在收入分配格局中,这些人的所得相对较高,但是这只能说明中国还是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对他们课以重税,可能误伤正在扩大的中等收入群体(他们中的许多人以所谓的“高收入”为特征)。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要有更高的立意,要将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个人所得税制作为目标,要以此作为重要内容,促进营商环境的改善。而且这样做,将促进各地个人所得税征管失序问题(表现为各种形式的财政奖励)的解决。
 
  专项附加扣除仍有相当大的想象空间。特别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在城市住房价格高企的背景下,多数人都会期盼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能够真正减轻住房负担。言易行难。正是因为房价与收入之比不合理,利息支出扣除多,不少人可能因此再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合理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让专项附加扣除更具有可操作性,都将考验财税部门。
 
  个人所得税征管思路、模式都势必发生重大变化。在分类所得税制下,代扣代缴基本上可以解决个税的征收管理问题,但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之下,代扣代缴仍不可或缺,同时,多数人年终之后需要纳税申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完成其他需要补充的纳税信息,计算实际缴纳与应缴纳税额之差,多退少补。这项工作对于多数人来说,仍然不太容易做好。即使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来说,也是如此。分类所得税制下的自行纳税申报,多数人最终既不补税也不退税,而在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下,补税退税将成为家常便饭。不少个人可能借助于税务师、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才能完成纳税申报工作,税收遵从成本将因此增加。
 
  根据不同的所得水平,可以考虑设计两种申报方式,一是简单的标准专项附加扣除,二是较具体的专项附加扣除。前者设定标准扣除的金额,直接扣除即可;后者则需要分门别类,计算专项附加扣除,后者也有一定的优化空间,如子女教育可以以年龄和人头为依据,直接给出每名子女可以扣除的金额,而不必要求教育提供者提供发票才能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还需要考虑新旧税制的一系列税负衔接问题。例如,每人每年的一次性奖金,期权授予的所得等是否应该并入综合所得,还需要审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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