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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一审未提交 有建议上调起征点

2018-06-25 10:2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周潇枭
  原标题:个税法修订草案一审未提交表决有委员建议可考虑上调起征点
 
  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但并未提交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后或将再审。
 
  新华社报道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这次修法是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一次根本性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也减轻了纳税人负担。考虑到个税法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建议对草案继续修改完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明确相关条款细则,强化税收征管,让税制改革给百姓带来更多获得感。
 
  常委们和与会人员就草案给出不少建议,包括科学设定起征点、增加赡养老人的专项抵扣、住房贷款利息抵扣设计要更加精准化等。
 
  目前对外公开的内容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全文尚未公布。“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但凡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需公开征求意见,体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个税法修正草案(修改后)有望较快公开征求意见,一般法律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一个月。”中国财税法学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建议建立免征额的动态调整机制
 
  这是1980年个税法通过之后的第七次修订,相较于以往只提高起征点的做法,这次修订改动力度要大得多。
 
  业内期盼已久的个税综合制改革揭开面纱,先行综合四项劳动性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税;考虑到居民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因素,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综合所得超额累进税率也有调整。扩大了3%、10%低档税率的级距,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降为20%,缩小了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考虑到个人负担的差异性,在保留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之外,还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彭勃说,这次修订一个明显进步就是改变了现行单一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使我国个税制度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措施增加群众收入;同时与国际个税制度进一步接轨。
 
  常委们也提出了很多建议。围绕起征点就有不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认为,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幅度比较大,尤其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回应百姓关切。建议对起征点和应纳税额实行定期调整,并强化个人主动申报收入规定,相应加大个人不如实申报、不如实纳税、不及时纳税的处罚力度,让主动纳税成为一种自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晓东表示,考虑到工资占GDP的收入比例,再考虑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情况,以及现在应该采取有力的措施刺激消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还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表示,应科学地测算免征额,建立对免征额的动态调整机制,让个税起征点和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和物价比较科学地挂钩。
 
  有委员提到了我国地区收入水平、生活成本的差异性。“中国的地区收入差距比较大,这次个税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调整到5000元,对于北上深广是一个不太明显的数字,但对中西部地区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字。个税起征点如果能够参照各地的人均收入水平进行调整,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熊群力表示。
 
  房贷利息等专项抵扣待明确
 
  围绕这次改革一大亮点——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因为草案说明中并未列出专项抵扣的具体标准,公众也有不少疑问。
 
  “子女教育支出是否包括上培训班的支出?”对于不少家长而言,除了义务教育支出之外,课外培训班、兴趣班等开支也着实不少。
 
  像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抵扣,是否要区分不同房屋类型;如果个税缴纳地和房屋购置地不同怎么处理,全国统一标准还是分地区适用不同标准,按比例抵扣还是给予上限——细化的问题非常多。
 
  这也是分组审议的热点话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建委员认为,草案一大亮点是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等都作为专项扣除,建议进一步明确专项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同时在大病医疗支出方面更多关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因素。
 
  彭勃委员建议在继续修订中进一步落实好税收法定原则,并依法严格规范相关授权性规定等。
 
  列席此次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徐诺金表示,涉及到房贷抵扣的内容,需要把对象精准化。例如,对首套房房贷可考虑扣除利息,但对第二、第三套房房贷是否应扣除利息就有待商榷。
 
  不少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关于专项附加抵扣的标准,可能会将标准制定权限赋予国务院,通过个税法实施条例加以明确。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操作性不是很强,主要靠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有一些税法解释进行实施。本着税收法定原则,个税法的规定需要越来越细,越来越有操作性”,刘剑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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