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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跨境应税行为不免征增值税?

2022-10-09 07:15     来源:中国会计网     

哪些跨境应税行为不免征增值税?
 

哪些跨境应税行为不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8种情形:

一、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二、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三、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四、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五、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六、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3)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4)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5)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七、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八、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哪些跨境应税行为不免征增值税】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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