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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的抵减处理?

2022-04-06 17:16     来源:中国会计网     

<a href='http://www.canet.com.cn/zzs/' target='_blank'><u>增值税</u></a>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的抵减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的抵减处理?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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