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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五)

2021-06-10 13:4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a href='http://www.canet.com.cn/zzs/' target='_blank'><u>增值税</u></a>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五)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五)
  创建时间: 2020-01-21 16:05

五、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税务或财务管理流程有何优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税务部门不断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和水平,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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