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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的住宿费需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2020-09-25 11:05     来源:中国会计网     

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的住宿费需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的住宿费需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的住宿费,是用于职工教育支出,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抵扣,所以不用作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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