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营改增后地税通讯费发票

2018-07-09 10:33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营改增后地税通讯费发票是不是就不能用了?有没有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就不能用,只能用新的国税印发的通讯费发票?盼回复,谢谢!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的通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1号)规定,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因此,自2014年12月1日起,电信业领用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不可再使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