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浙江会计 > 浙江财税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2025-06-27 06:45     来源:中国会计网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育津贴发放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现就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省内统筹区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由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至本人指定账户。
 
  二、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在2025年7月1日前申领生育津贴的,仍按原渠道发放。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