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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23]5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2023-10-10 16: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3]53号          2023-9-19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一)加大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投资、外贸、消费、金融等政策的联动,强化部门协同促就业机制。鼓励各地优先投资岗位创造多的项目,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极。各地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新信贷产品,通过设立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续贷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2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2年末参保30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2022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四)继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着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实施先进制造业技能强基行动、数字高技能人才倍增行动、新时代“乡村工匠”培育行动、“一老一小”技能支撑行动和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充分用好各类资金,分层分类精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

  2023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继续参照参保职工的流程和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六)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制度。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个基点(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各地可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七)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支持力度。重点人群初次创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可按规定申领最高10万元的创业补贴。

  重点人群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领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上述补贴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

  (八)加强创业培训指导。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创业指导队伍建设,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分层分类举办创业大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对优秀创业项目的资助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九)推进创业平台建设。对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支持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退役军人创业园等创业平台,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与当地创业者同等享受住房、子女入学、就业创业等扶持政策。持续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省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可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1次,离岗创业创新2次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委组织部)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

  (十一)发挥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1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对2023年1月1日起招用2023届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一名被吸纳就业人员的信息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十二)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推动国有企业带头吸纳就业,全省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一般不少于上年度。将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年度党建工作要点。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其他企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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