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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意见的函

2020-11-04 11:14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经建处。

联系人:徐峰

联系电话:0571-8705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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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精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记“三个地”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牢牢把握交通“先行官”定位,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科学合理划分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建立起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作高效、保障有力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模式,不断提高我省交通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全力加快建设高水平交通强省,为我省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交通为民,兼顾公平与效率。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各级政府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科学统筹,发挥各方积极性。在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根据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合理确定各级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同时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激发地方政府主动作为,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稳妥推进,遵循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规律和特点,注重与现行体制衔接,保持我省交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总体框架基本稳定。对不适应新形势和不清晰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对改革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根据发展需要逐步调整完善,积极有序、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改革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工作的特点,将省以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以及这六方面的履职能力建设。

(一)公路

1.国道(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承担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负责以省为主投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的组织实施(具体事项可委托市县实施)。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中的相应支出,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中相应支出。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国道(包括普通国道和受委托的国家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实施。市县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除中央、省级(含省属企业)以外的其余出资,承担普通国道除中央、省级以外的其余支出。

2.省道(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承担省道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等相应职责,负责以省为主投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的组织实施。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省级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中相应支出,承担普通省道相应支出。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省道(包括普通省道和受委托的省级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等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市县承担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中除中央、省级(含省属企业)以外的其余出资,承担普通省道除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农村公路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4.公路应急保障基地

(1)国家级公路应急保障基地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根据中央专项规划承担国家级公路应急保障基地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委托市县实施。省级承担除中央以外的相应支出责任。

(2)省、市、县各级公路应急保障基地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相应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县实施。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道路运输管理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组织协调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县实施。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水路

1.内河航道

(1)列入全国内河航道网规划的国家高等级航道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相应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县实施。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

(2)列入省级航道网规划的内河航道(包括省级骨干航道和省级支线航道及旅游航道)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相应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县实施。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一般内河航道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沿海公共航道、锚地和防波堤等公共基础设施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相应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县实施。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

3.内河港口公共锚地及内河服务区等公共基础设施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县实施。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陆岛交通码头、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5.省管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管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6.水运绿色发展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根据中央规划承担相应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县实施。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以外的其余支出。

(三)铁路

1.干线铁路、区域城际铁路和支线铁路。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承担省内干线铁路、区域城际铁路和支线铁路的布局规划、建设规划、政策制定以及道口管理等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干线铁路、区域城际铁路和支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承担共同支出责任。市县自行提出的超出铁路设计范围或已批复事项的提高技术标准、扩大站房规模、增设车站或新建连接线等,由省级负责审批工作职责,由市县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职责或委托项目公司实施,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都市圈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含利用既有铁路)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全省轨道交通(含都市圈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以及利用既有铁路)专项规划、政策拟定以及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都市圈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含利用既有铁路)项目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相应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铁路专用线。

省级事权。省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全省铁路专用线相关规划、政策拟定以及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铁路专用线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民航

1.运输机场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承担省内运输机场布局、建设规划、政策制定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含省属企业)与地方共同承担省内运输机场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通用机场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承担全省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政策制定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地方共同承担新建通用机场的组织实施职责,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通用机场的运营维护等具体事项以及改扩建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五)邮政

1.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邮政快递末端基础设施

省级财政事权。承担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保障和监管、邮政快递末端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承担全省邮政快递业空间布局规划和建设,将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布局改造,推进快递下乡进村、服务制造业和国际快递网络布局建设。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市县财政事权。承担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邮政快递末端基础设施有关事项的规划、布局、建设、维护、运营、监管的具体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邮政快递业环境污染防控

省级财政事权。承担全省邮政快递业地方生态环保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和环境保护监管措施建立,承担邮政快递绿色包装推广应用,推动绿色网点、绿色分拨中心建设,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专用车辆等在邮政快递业中的使用。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市县财政事权。承担邮政快递业环境污染防控以上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邮政快递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承担邮政快递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以及各类专项工作、重大活动期间安全服务保障、行业安全设施设备保障、邮政快递业国防交通战备教育培训和资源调查。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应急管理体系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承担邮政快递企业应急制度设计、体系建设和各类应急及突发事件演练,纳入同级应急管理体系。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六)综合交通

1.运输结构调整(含“四港联动”)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承担全省运输结构调整(含“四港联动”)方案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和市县共同实施。省级(含省属企业)和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以外的其余支出。

2.综合运输枢纽(含站场)与集疏运体系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中央专项规划,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和市县共同实施。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以外的其余支出。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其他综合运输枢纽(含站场)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建设、维护(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综合交通应急保障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搜寻救助等职责。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以外的其余支出。

4.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以外的其余支出。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运输领域省级和市县相关单位履职能力建设和行业监管(含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以及重大专项工作,政策法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制定,行业监管及机构建设、质量监督、岗位履职能力培训,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省级单位由省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县单位由市县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理顺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围绕我省交通强国示范区建设目标,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妥善处理改革带来的职能调整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市县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统筹协调交通运输发展与“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关系,履行好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地区要根据本方案,细化交通运输领域市县级政府间的职责,明确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市县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市县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期间,省级可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市县财力水平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根据国家交通运输改革进度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五)完善预算管理,强化资金绩效。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级政府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和自查,推动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本方案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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