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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 克拉玛依市医疗保障局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2023-09-28 15:38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 克拉玛依市医疗保障局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克拉玛依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2024年度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具有克拉玛依市户籍或居住证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克拉玛依市内大中专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以及托幼机构在园幼儿;新生儿。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包括政府补助及个人缴费两部分。2024年政府补助标准待上级通知,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一)成年居民为每人每年500元;

  (二)学生儿童(含在校大学生)为每人每年360元;

  (三)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

  (四)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纳40元;

  (五)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40元。

  三、缴费时间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20日,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

  在集中缴费期后参保缴费的人员仍可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但设置3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及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2024年6月30号以后缴费的,个人须按照筹资标准全额缴费,不享受政府补助。

  四、参保途径

  (一)2023年8月底前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并且参保登记信息无变化的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二)在我市新参保或参保登记信息有变更(如参保地或险种发生过转移,或在税务缴费时查询不到参保登记信息)的群众,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

  1.“掌上办”渠道

  关注“克拉玛依医保”微信公众号,选择“经办服务”→点击“业务办理入口”→进入“新疆医保服务平台”APP→选择“服务大厅”→选择“业务办理”→选择“城乡居民参保登记”→选择“是否代办”→按提示录入个人信息→上传所需材料→点击“保存”,则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完成。

  2.“现场办”渠道

  城乡居民可持户口簿(本市居住证)、身份证,新生儿由家长携带户口簿到所属街道保障所经办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或者出生后在新疆政务服务网通过“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进行线上办理。

  五、缴费途径

  (一)集中代收: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缴费,由学校或幼托机构负责代收代缴;油田退岗职工家属缴费,由新疆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统一代缴。

  (二)手机缴费:缴费人扫描下方二维码或在微信、支付宝中搜索“新疆税务社保缴费”,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小程序在手机上缴费。

微信小程序                           支付宝小程序

  (三)银行缴费:缴费人可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开户银行柜台、自助缴费终端刷卡缴费。

  (四)刷卡缴费:缴费人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前往就近的街道(乡)劳动保障所服务窗口使用POS机刷卡缴费。

  六、待遇享受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分为:门诊(急诊)医疗费用、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符合条件的异地医疗费用的报销等待遇。其中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年度内最高可报销16万元,同时超出报销部分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免缴费即可享受居民大病保险的二次报销。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一)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和医院急诊、儿科门诊产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20元以内的由个人自付,超过20元的部分按70%报销,最高报销900元/年。

  (二)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一级医院,年起付线100元,报销85%;二级医院,年起付线200元,报销75%;三级医院,年起付线600元,报销65%。参保人员办理转外就医或异地安置的,异地合规医疗费用报销65%。

  (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合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65%比例报销(门诊大病范围: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含肾移植、骨髓移植、肝移植等);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重性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血液病(包括血友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淋巴瘤;重症肌无力等治疗;儿童苯丙酮尿症;朗格罕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慢性活动性EB病毒感染;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四)居民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无须额外缴费即可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年度内居保门诊大病或住院医疗费用由居保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1000元以上部分(困难人员为105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二次报销。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费用报销比例为6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费用报销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费用报销比例70%。困难人员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五)异地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因探亲、出差等原因外出,突发疾病急诊治疗产生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办理转院转诊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后,在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对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寒暑假和因病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学籍地之外就医的,可选择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由所在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统一收集医疗费用结算有关材料,到所属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手工报销。

  七、政策咨询

  医保参保登记、报销政策咨询电话:

  克拉玛依区医疗保障局 0990-6669372

  独山子区医疗保障局 0992-3656129

  白碱滩区医疗保障局 0990-6918225

  乌尔禾区医疗保障局 0990-6961022

  社保缴费(税务)咨询电话:

  全疆统一服务热线:12366

  克拉玛依区税务局 0990-6237031

  独山子区税务局 0992-3653921

  白碱滩区税务局 0990-6982776

  乌尔禾区税务局 0990-6961472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

克拉玛依市医疗保障局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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