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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0-09-07 10:52     来源:天津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3日        

 

天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教育领域体制改革,构建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为重点,强化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机制,充分调动各区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

二、主要内容

本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和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和本市基础标准,明确中央和市、区财政负担比例,中央和市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在确保落实国家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继续执行本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本市应分担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分担,市财政对区财政按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具体是:

(1)免除学杂费所需经费,继续按照现行的转移支付规模和分担比例安排,市财政与和平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滨海新区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市财政与南开区、河东区、河西区、武清区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市财政与红桥区、河北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财政按照7︰3比例分担。

(2)落实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经费,主要由各区财政负担,市财政对红桥区、河北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3)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部分所需经费,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由各区财政负担。

(4)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由各区财政负担。

(5)不足2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本市应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本市应分担部分,由各涉农区财政负担。城市公办学校相关标准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所需经费,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由各区财政负担。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以及国家有关工作部署,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主要由各区财政负担,市财政对红桥区、河北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所需经费,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由各区财政负担。本市义务教育教师考评绩效奖励所需经费,市财政将根据各区财力情况、困难程度等因素相应给予部分转移支付补助。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在中央财政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的基础上,本市分担部分所需经费具体如下: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主要由各区财政负责落实幼儿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3至6周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市财政负担市直属幼儿园所需经费,并对红桥区、河北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本市分担部分所需经费,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主要由区财政负担,市财政对红桥区、河北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本市分担部分所需经费,市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由市与区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包括河东区、河西区、红桥区、河北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市财政分别负担70%;第二档包括和平区、南开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滨海新区,市财政分别负担50%。

4.高校国家助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本市分担部分所需经费,主要由市财政负担。对于部分区属高职院校所需经费,市财政对和平区、南开区、滨海新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市财政对河北区、河东区、河西区、红桥区财政按照70%比例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5.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资助。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所需经费,由中央与本市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本市高校补助标准由本市制定。

6.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本市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在本市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本市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应由本市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本市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本市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高校各负担50%。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市、区财政分别负担。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主要为各区财政事权;职业教育为市、区共同财政事权;高等教育主要为市财政事权。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市、区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市、区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研究完善市对区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三)明确市、区权责,加强市级统筹。明确市、区两级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市级统筹均衡能力,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五)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要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工作部署,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以前本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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