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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相关问题解答(天津市税务局在线访谈)

2019-09-27 10:11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年4月28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和非税收入处负责人将通过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就广大纳税人关心的减税降费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题:减税降费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2019年4月28日(周日)14:00-15:30

  嘉宾:李小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副调研员

  贾维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副处长

  于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副处长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调节经济结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李小梅副调研员、资源和环境税处贾维副处长、非税收入处于畅副处长,就大家关心的减税降费相关问题与在线网友互动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主持人] 欢迎李小梅副调研员、贾维副处长、于畅副处长三位的到来。

  [李小梅]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愿意就财产行为税相关问题与在线网友互动交流。

  [贾维] 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愿意就资源和环境税相关问题与在线网友互动交流。

  [于畅] 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愿意就非税收入相关问题与在线网友互动交流。

  [主持人] 下面我们看看网友们都有哪些问题。

  [网友纳税人]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的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李小梅] 已经享受了原有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我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的减征幅度为50%,则最终纳税人享受的减免幅度为75%。

  [网友纳税人] 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减征政策?

  [李小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明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网友纳税人] 我们企业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是资源税纳税人。请问我们可以享受资源税减税降费政策吗?

  [贾维]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即可享受该项政策。因此,你们企业无法享受该项政策。

  [网友纳税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能不能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于畅] 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都应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境外企业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网友纳税人]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需不需要报送资料?

  [贾维]《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5号)规定,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于畅] 是的,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网友纳税人] 按照国家最新的减税降费政策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减税降费的比例为多少?

  [贾维]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的比例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我市“6税2费”减税降费减征比例为50%。

  [网友纳税人]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计算?

  [李小梅] 根据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网友纳税人]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其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同时予以退(返)还?

  [李小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网友纳税人] 如果我们企业现在享受了国家最新的减税降费政策,那么之前已经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是否可以继续享受?

  [贾维]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即使你们企业享受了减税降费政策,那么之前已经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也可以叠加享受的。

  [网友纳税人]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出台后,已有的优惠政策是否会作废,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于畅] 其他优惠政策并不会随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出台而作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完全可叠加享受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网友纳税人] 财税〔2019〕13号文件出台后,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是否还有效?两项政策有什么区别?

  [于畅] 财税〔2019〕13号文件出台后,原财税〔2016〕12号文件依然有效。财税〔2019〕13号文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两项附加减征,财税〔2016〕12号文件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两项附加。两项文件主要区别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前者仅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后者是缴纳义务人,包括一般纳税人;二是免征标准不同,前者没有月销售额或季度销售额的限制,后者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

  [网友纳税人] 已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全额免税的是否还可以叠加享受优惠?

  [于畅] 已经全额减免的,不存在继续叠加享受的问题。

  [网友纳税人] 个人将房产用做经营如何交纳房产税?

  [李小梅] 个人将房产用于出租时,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租金收入依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出租非居住用房的,按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李小梅] 个人将房产用于自营时,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依1.2%的税率缴纳。

  [网友纳税人] 新建房屋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李小梅] 依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第七条规定: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

  [网友纳税人] 自然人和非企业性质单位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于畅]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发布)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网友纳税人] 无租或无偿使用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李小梅] 先由主管分局判定是否为无偿使用,若属于无偿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网友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地段等级适用税额如何规定的?

  [李小梅] 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第119号)规定: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税务部门核实计税。

  [李小梅] 本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七等,各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一等25元;二等20元;三等15元;四等10元;五等5元;六等1.5元;七等1元。

  [网友纳税人]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社会平均工资是按照社保局公布数据还是统计局公布数据填写?

  [于畅] 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市统计局公布有关数据。

  [网友纳税人] 现阶段个人购买住房如何缴纳契税?

  [李小梅] 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网友纳税人] 购买房屋发生退房时契税可否退还?

  [李小梅]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网友纳税人] 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如何征收契税?

  [李小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网友纳税人] 我们企业是我市资源税纳税人,目前我们还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我们企业达到了一定规模,下季度将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我们企业什么时间不能再适用减税降费政策?

  [贾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税降费政策。若纳税人达到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但未作登记的,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那么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税降费政策。

  [网友纳税人] 我市防洪工程维护费是否已经停征,如果企业在2019年补缴之前年度的防洪工程维护费,是否可以享受免征政策?

  [于畅]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停征防洪工程维护费的通知》(津财综〔2019〕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即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停征防洪工程维护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因此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防洪工程维护费不享受免征政策。

  [网友纳税人] 印花税涉及到各行各业,往往体现在企业之间签订的不同类型合同中,借款合同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那么我们有没有关于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的一些相关规定?

  [李小梅]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现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中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网友纳税人]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李小梅]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上述双方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网友纳税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地下车库,如何预缴土地增值税?

  [李小梅] 目前我市房地产项目中的地下车库均不能拆分产权,企业所说的出售一般是指其自认为的视同销售行为,但地下车库的权利人是没有发生改变的,因此在税收上应认定为是一种长期租赁行为,由于没有权属变更因此也不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就要结束了,对于一些来不及回答的网友留言,我们会组织有关处室认真解答,然后以文字形式在本网站公布,敬请各位网友关注。

  [主持人] 再次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活动的热情关注和参与,同时,也非常感谢财产和行为税处李小梅副调研员、资源和环境税处贾维副处长、非税收入处于畅副处长的支持和配合。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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