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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案例分析:资产用途多变则容易多缴税

2014-12-02 10:1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学生K所供职的公司,是北京一家比较有名的食品设备制造公司,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一般纳税人。
  2011年3月份购买了一批价值2000多万的设备,财务上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根据财务制度按直线法10年计算折旧,并抵扣了300余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当年7月份由于业务需要,将其中的5台设备和以前的一些老设备一起出租给合作的代工厂,约定租赁期为2年,每个月收取租金5万元。这5台设备原值为300万元,已抵扣进项税51万元。8月,公司单独申报了5万元的设备租赁费需要缴纳的营业税(附加税省略,下同)50000×5%=2500元。假设2013年6月,租赁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收回这些设备,继续用作生产加工。K来电咨询,像他们公司这种设备租赁业务,会面临哪些税务问题?需要注意哪些涉税风险?
  该公司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5台设备购进时是用于自行生产,已经抵扣了51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但在2011年7月时改变了用途,把自用变为了出租。在没有营改增的地区,设备出租收入仍须缴纳营业税。按照我国增值税的相关税法规定,已经抵扣进项税的采购设备,用于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应该做进项转出。具体计算方法是按出租当月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经查2011年7月,这批设备的净值为350万元,但只有5台设备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因此已经抵扣的51万元进项税中46.75万元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要做进项转出。
  而如果到2013年6月,设备租赁合同到期,该公司收回设备后用作生产加工。按理其用途又变成了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了。但由于我国增值税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进项税管理强调凭票抵扣。所谓凭票抵扣的票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虽然该公司将设备收回用于生产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但由于当期没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能扣除。同时,在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补提扣除的情况下,进项税也不能补提扣除。
  K听完大吃一惊。这5台设备两年的租金是120万元,缴纳营业税6万元,扣除折旧80万元后还有34万元,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还要转出进项税46.75万元,企业岂不是不赚反而亏了?
  同时我还提醒K,外购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出租,需要注意区分该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前购进的还是转型后购进的。如果是在增值税转型之前购进的,由于当时没有抵扣进项税,因此在改变用途用于出租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不用转出进项税。但若是增值税转型之后购进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在改变用途时,计算租赁价格需要考虑进项税转出的因素。
  再者,由于进项税转出后不能重新补计扣除,短期出租后再转为自用明显比不上出租至设备使用寿命到期来得划算,所以要么不出租,一旦改变用途就要尽量延长出租期。同时,租金的计算与收取要考虑固定资产进项税金转出因素,出租业务的定价不能只根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租赁价格不仅要包括设备成本、合理利润和资金的时间价值,还要包括进项税转出额。否则,就把赚钱生意做成了亏本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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