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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租金转为押金的纳税处理

2014-11-26 14:47     来源:中国会计网     
  税法规定: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凡随同销售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 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而包装物押金(酒类产品除外,但不包括啤酒、黄酒)单独核算而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或者已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缴纳税费。
  筹划思路:包装物租金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而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若包装物押金逾期或超过1年未归还,押金按17%缴纳增值税,但即使这样,也使企业获得了1年的延迟纳税期。
  案例分析:某空调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6月销 售空调5200台,单价为3500元(不含增值税),另外收取空调的包装物的租金117元。
  方案一:采取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
  包装物租金属于产品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5200×3500×17%+5200×117÷(1+17%)×17%=309.4+8.84=318.24(万元)
  方案二: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将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假设规定的收回期限为12个月。此项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此时,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收回,且不超过12个月,此项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
  应纳增值税=5200×3500×17%=309.4(万元)在此情况下,可少缴增值税8.84万元(318.24-309.4)。
  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若未规定收回期限的,则不得超过12个月,此时就补缴增值税。
  2010年6月应纳增值税=5200×3500×17%=309.4(万元)逾期未收回时应补缴增值税=5200×117÷(1+17%)×17%=8.84(万元)即使这样,也使企业延缓了纳税时间,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在情况允许时,企业可以考虑将包装物租金转变为押金,这样可以少缴税额,即使逾期未归还,也可晚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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