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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满就送”促销方式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2014-11-25 14:57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①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②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③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④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⑤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的涉税分析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的涉税分析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的涉税分析
  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其实礼品的销项税额隐含在企业销售满100元的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礼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礼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但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要计算企业所得税,不过礼品是外购的,其销售收入和成本都是采购成本12元,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送的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12÷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3.3=25.64(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的涉税分析
  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
  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由商家承担。
  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0÷(1+20%)×20%=3.3(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企业利润=100÷1.17-60÷1.17-20-3.3=10.89(元)
  税后净收益=10.89-8.55=2.34(元)。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的涉税分析
  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之嫌,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25%=5.98(元);
  税后净收益=23.93-5.98=17.95(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成本是12元)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25%=1.71(元);税后净收益=6.84-1.71=5.13(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2.82+5.13)=17.95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其次为赠送礼品方案,再次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和,最后是打折酬宾,而返还现金的方式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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