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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要得当,筹划不成成偷税

2014-11-18 09:39     来源:中国会计网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是每个企业的必修课。事实上,部分纳税筹划人员对税收文件研究不够深入,违法打税法的“擦边球”,结果使企业付出了不菲的“税务顾问费”,偷税不成反赔上滞纳金和罚款。为此,通过失败案例总结以提醒企业应分清税收筹划与非法避税的界限,谨防节税过头成偷税。
  用关联方交易转移产品定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生产并销售应税品要缴纳消费税;而从生产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则不缴纳消费税。”某轻化公司将企业一部分销售人员独立出去,成立了独立核算的下属营销公司,然后把轻化公司生产部门生产的高级化妆品以成本价格销售给营销公司。即将原本不含税出厂价350元一套的化妆品,以成本价150元销售给营销公司,按当时规定的30%消费税率每套只缴纳了45元的消费税。每套少缴纳消费税为60〔(350-150)×30%〕元。且营销公司批发或零售时均不缴纳消费税。结果,这种做法被税务机关发现并认定为是一起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产品定价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了税款和罚款,企业得不偿失。
  其实,只要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可以知道,该法律文件的第26条明确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由此可见,纳税筹划绝非轻而易举,也不仅仅是减少纳税额的问题。作为纳税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全面、深入地研究税法,吃透税法精神,才能避免这类纳税筹划的失败。
  提前付款非法抵扣进项税额
  2013年6月,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新公司2012年6月份取得了一张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项税额为56491.07元。该货物的付款日期为2012年4月17日。在金融危机期间,商家往往处于买方市场,提前付款的现象是很不正常的。于是税务机关就到钢材的销售厂家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货物的实际发货和付款时间都在2012年4月份。当时由于B公司,即同一控制下在新设A公司时注销但业务是承接关系的原公司,仍然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按照有关税法的规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货物,不能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额,因此就要求钢材生产厂家将发票开具的时间推迟到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后,并在2012年6月份申报抵扣了这笔进项税额。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之规定,要求该新公司转出进项税金并补缴相应的增值税。
  分析:董某的税收筹划方案,从表面上看,企业筹划将发票开具的时间推迟到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后似乎有利可图,短期确实可以达到少缴或不缴增值税的目的,但是,纵观全局,企业付出的代价也确实不少,因此,该方案绝对不是明智的税收筹划方案。
  “拆分”公司逃避纳税责任
  近日,税务人员在对一户新办纳税人开业登记资料审核时,发现了疑点:这是一家消防器材设备公司的分公司。其总公司注册资本仅50万元,属于国税局管辖的小规模纳税人。且总公司法人代表与分公司负责人还是夫妻关系。
  按照税法规定,成立非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但税务人员经过调查,认为该分公司并不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只能算是总公司下的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只要总公司如实向国税局报告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即可。
  那么,为何纳税人要执意跨区“拆分”公司呢?税务人员深入调查后得知,该企业想要扩大规模,但又怕营业额增加后,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不能继续享受3%的增值税税率,而是要按照一般纳税人17%的增值税税率来缴税。于是就成立了分公司,将收入分拆至两边企业,由不同的税务管理机构征管,以此避税。最后,税务人员退回了该分公司的税务登记申请,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教育。
  “新办”公司骗取税收优惠
  位于一栋写字楼里的软件企业A公司,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及IT服务等。从2009年起,该公司开始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不久前,国税局发现,该写字楼内竟然又冒出一家新注册的电子企业B公司,与A公司注册的地址一模一样。经调查,B公司63名员工,59名未签定劳动合同,且在经营中与A公司存在严重的关联交易,成本核算极不规范。最终,税务人员确认A公司与B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双簧”公司。为什么要注册为两家公司?经查,A公司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就要到期,因此才出此下策,重新注册了空壳公司B公司,想以B公司的名义,再次取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最后,国税局否决了B公司“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减免申请,并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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