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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不足是企业税负增加主因

2014-09-11 17:05     来源:中国会计网     

税负的升降是“营改增”过程中试点企业最为关心和敏感的问题之一。从其推行的实效看,减税效应显著,行业总体负担逐步降低,但也出现了少部分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不降反升的问题。从笔者调查的情况看,进项税额抵扣不足是企业税负增加主要因素。

综合地看,“营改增”中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升,具有四大特征。一是具有局部性。从全国范围看,试点省(直辖市)中大部分企业的税负得到了降低,只有5%左右的试点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二是具有集中性。税负上升的企业按类型看,主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行业看,以湖北省为例,该省税负增加的纳税人中,集中在交通运输业和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物流辅助业。三是具有阶段性。部分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初期税负呈现偏高状态,到中后期逐步降低或持平,并且随着试点时间的延长、范围的扩大以及政策的修正,税负还可能继续下降。四是具有差异性。由于企业众多,各自内部、外部因素各异,同一行业中不同企业税负上升情况各异。笔者在湖北省宜昌市选取了12户交通运输业企业进行分析,发现这12户企业中,税额增长幅度基本在0.5倍至2.4倍之间,税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造成试点企业税负不降反升的因素较多,进项税额抵扣不足是主要的原因之一。据笔者调查,大部分税负上升的试点企业都存在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有些企业受生产经营周期影响,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时段上不匹配。部分试点企业暂时或较长时间没有大额资产购置,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有些企业可抵扣项目的范围偏窄。交通运输企业除购置的车辆、燃油费、修理费外,路桥费、人力成本、房屋租金、保险费等并未纳入抵扣范围,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咨询鉴证类等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的企业,可供抵扣的成本只有所占比重较低的办公用品、电脑设备、水电费、设备维修等费用的进项税额。

调查显示,部分企业非税收入项目未能扣除,也导致了“营改增”后税负的上升。政府对企业收取的一些费用,属于企业经营实际支出,未纳入抵扣项目。例如,城市广告牌等公共资源,政府将其纳入城投公司,向广告公司拍卖,拍卖取得的款项纳入非税收入,未能按经营行为向广告公司提供抵扣凭证。还有一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取得的抵扣凭证不充分、不全面,也无法依法抵扣,导致税负上升。

笔者认为,要改变“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升的局面,需要深入推动消费型增值税的彻底转型,继续完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形成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各项物耗因素均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当前,要进一步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需要在政策层面的适当调整,适当增加增值税进项抵扣项目,包括政府一些非税收入项目。比如,将占交通运输企业较大成本比例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比如,将企业劳务性收入按照生活实际消费的一定比例确定为进项税额,从而提高可抵扣项目的比重。比如,将城市广告牌拍卖费用等纳入抵扣范围。

同时,建议对存量资产(非不动产)采取过渡性抵扣政策。即对试点企业近5年内购置的存量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允许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核定为可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其他存量应抵扣物资,参照1994年增值税改革时对已有存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进行处理,或者采取购进记账、实耗抵扣的方法,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扣。

另外,建议进一步扩大增值税抵扣凭证范围。目前,税控系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开具,次月抄报税,而网络发票已具备联网比对功能,可以实时监控发票开具的真实情况。相比之下,网络发票更有时效性,因此建议将网络发票纳入“营改增”抵扣凭证列举范围。

从长远看,在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基础上,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一是适时简并税率档次,避免税制设计复杂化。逐步合并减少试点地区的税率档次,尽快将现有的5档征税率简并为两档或暂时定为3档,并逐步创造条件最终实行单一税率,避免因多档税率造成抵扣和征收不科学,税负不公平的现象。二是适度降低增值税整体税率,以此降低增值税的宏观税负水平。由于适用增值税税率偏高是交通运输业、有形动产租赁业等行业税负上升的主要原因,因此降低税率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基于服务业减税目标,建议将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交通运输服务11%的试点税率分别下调至11%和6%。从实际出发,对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等设置更低的税率,以弥补人力不可抵扣而带来的税负增加。三是进一步完善目前在实践中企业有疑问,有争议的政策条款,确保企业顺利适用“营改增”政策,这也是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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