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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税法的运费“筹划”要慎重

2014-09-11 16:42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外销产品全部委托某运输公司承运,主要销往广东。该企业连续两年税负率低于全市同类行业税负预警线。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检查时,在账面上发现疑点,产品销售单价与成本单价相比偏低、应纳税额变动率与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不配比。

  经了解得知,企业为了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在地税部门注册登记了一家运输公司。通过与购货方利益协调,将一部分产品销售收入变成运输费用收入,将本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部分产品销售收入开具了货运发票的运费收入。双方购销合同在定价上规定:产品送到购货方按每吨800元(含税价)结算,其中以540元/吨的含税单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以260元/吨的运输单价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即采取“两票制”与购货企业进行结算。

  针对产品销售单价偏低,而运输费大大高于正常吨公里数的情形,检查人员责成企业提供运输公司的相关运输业务情况。结果发现,运输公司是以生产企业老板的名义注册的,且与企业明显存在关联关系。2005年度,企业销售收入总计670万元,运费收入高达340万元,占产品销售收入的50%以上。经查,企业利用关联关系,将产品销售收入转移为运输费用,金额达58万元,偷税9.86万元。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合法,违背税法的“筹划”就是偷逃税,最终要受到税法的处罚。如果该企业通过成立一家运输公司专门负责运输,实事求是,是多少运费就据实开具多少金额的货运发票,可以合理合法地达到少缴增值税额的目的。但是企业将销售收入向低税率的运输公司转移,这不是税收筹划,而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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