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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务筹划——利用“合作经营”进行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过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既销售寻呼器材,又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而单独销售寻呼器材,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应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电子器材公司,从国外购进先进的寻呼通信机设备,在国内销售预计利润率将很高。该公司与电信局合作经营,成立一个专门寻呼台,销售该批寻呼机并提供寻呼服务,这样,经过联合,电子器材公司销售该批寻呼器材,仅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税,税负大大低于预计的缴纳增值税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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