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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外贸出口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般说来,企业出口退税可以采用两种形式:即采用自营出口,自行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和把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这两种形式因为在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此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从税务筹划角度来说,企业应该采用哪种形式呢?我们通过一个事例来看一下。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1999年自营出口2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年应纳增值税额为20000×17%-1500=1900万元,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20000×13%=2600万元。征税机关可征增值税1900万元,退税机关应退税2600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700万元。

  假设A公司有关联外贸B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00万元。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20000÷(1+17%)×17%-1500=1406万元,B公司可得到退税:20000÷(1+17%)×13%=2222万元。征税务机关征税1406万元,退税机关退税2222万元,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2222-1406=816万元。可见,通过采用外贸出口这种形式,可以多获得国家税收补贴8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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