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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法已经作了重大变革,更趋于公平和规范,充分体现了主体税制与市场机制协调的原则。

我国现行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计税简化的特点。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如何充分地利用这些可能性为我们企业的合理避税服务呢?这里将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结合不同的方法,如利用购进扣税,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利用分散优势,利用联合经营,利用“挂靠”,利用混合销售等等为读者提供实际实践的思路和具体操作的方法。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人手:

一、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避税;第二,税率避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计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计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计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八)以物换物;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

(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3%的扣除税率,获得13%的抵扣;

(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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