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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的税收筹划——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二)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案例(二)

某企业,1999年5月向外地某供应站销售价值117万元的货物,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对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呢?

分析:

由于购货单位为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①如果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30/(1+17%)×17%=4.36(万元)

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

②如果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

117/(1+17%)×17%=17(万元)

此时,如果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法规定。

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知道: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货款在销售后付款的销售业务,就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此时,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付给委托方,委托方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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