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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的税收筹划——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一)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三、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销售产品的方法千姿百态,五花八门,但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要涉及税收问题。所以,下面将从各种销售方式人手分析税收筹划方法。

1.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为购货方信誉较好、购货数额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的销售形式。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取这种方式销售时,可能会减少厂家和商家的利润,但由于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象的要少。

案例(一)

某商厦于2001年3月和9月分别推出冬末和夏末大减价,商厦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七折销售,商厦在这两个月中分别取得了287万元和308万元销售额(含税)的好成绩。该商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该商厦让利损失的作用。

分析:

商厦让利=(287+308)/0.7×0.3=255(万元)

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255)/(1+17%)×17%=123.50(万元)

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额=(287 +308)/(1+17%)×17%=86.4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增值税=123.50-86.45=37.0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企业所得税={(287+308+255)/(1+17%)-(287+308)/(1+17%)}×33%=71.92(万元)

该商厦实际让利=255-37.05-71.92=146.103(万元)

由此可见,商厦3月和9月的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增值税37.05万元,节减企业所得税71.92万元,节减的税收可以减少该商厦折扣销售的利润损失。

综合以上分析,折扣销售商品,使得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下降,但同时流转税也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因此,折扣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薄利多销效应,但是随着薄利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逐渐抵消降低销售和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

2.代销方式的选择

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要征收增值税。但是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那么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就要征收营业税。

常见的代销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另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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