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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技巧——结论与启示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三、结论与启示

从以上的案例可知,兼营行为的产生一般有两种可能: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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