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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分析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二、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批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

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

而D=3%÷17%×100%=17.6% (注:D为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率之比;参见上一节的原理分析部分),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0.9万元[115×3%-(115×17%-100×17%)〕。也就是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案例2]

某建筑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同时也兼营建筑材料的批发。当年承接某单位的办公大楼建造工程,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并定价,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市场价折算为1 000万元,但该公司实际进价为800万元,工程建筑施工费为200万元。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

建筑材料销售的实际增值率=(1000-800)÷1 000×100%=20%

D=3%÷17%×100%=17.6%

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D,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即要使该公司当年总的营业额中应税劳务占50%以上,这样可以节税32万元[(1200×17%一800×17%) 一1200×3%〕。

[案例3]

某建筑装潢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顾客装潢。2000年11月,该公司承包的某项装潢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为装潢购进材料为100万元(含17%增值税),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畅,装潢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问如何为该公司税收筹划?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30万元,则如何筹划?

(1)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

D=(120一100)÷120×100%=16.67%

该公司含税销售额增值率16.67%<17.65% (增值税节税点),该项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节减税收。

应纳增值税税额(VAT)=120/(1 17%)x17%-100/(1 17%)x17%=2.91(万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BT)=120×3%=3.6(万元)

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3.6-2.91=0.69(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其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小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节税点的,就要注意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2)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30万元:

D=(130-100) ÷130×100%=23.08%

该公司含税销售额增值率23.08%>17.65% (增值税节税点),该项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可以节减税收。

应纳增值税税额(VAT)=130/(1 17%)x17%-100/(1 17%)x17%=4.36(万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BT)=130×3%=3.9(万元)

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4.36-3.9=0.46(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其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大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节税点的,就要注意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小于其全部营业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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