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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筹划原理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税收筹划原理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比如,一个企业销售一台机器的同时,负责把这台机器运到客户指定地点,就是属于这样一项不可分割的交易。因为没有前面的机器买卖行为,就没有后面的机器运输行为,它们是一项有着紧密从属关系的买卖行为。

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比如,某大学在2000年12月转让一项其新研制出来的技术,取得转让收入12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费80万元,仪器设备费40万元。因为该大学不是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该校取得的12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全部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又如,某橱柜公司生产橱柜,并代顾客设计和安装橱柜。2000年12月,该公司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中,总收入为20万元,其中:公司提供的自制橱柜销售收入为8万元,设计安装费为12万元。该公司开具的都是普通发票,并都收到了货款。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2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那该公司12月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0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20万元,那么该公司12月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税收筹划的原理与兼营中税收筹划的原理几乎一致,即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注:前提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根据上述结论,我们得出如下混合销售增值税节税点的一览表(表-1)。

表-1 混合销售增值税节税点

节税点/%

增值税适用税率/%  营业税适用税率/%

(营业税率/增值税税率)

17         3           17.65

17         5           29.41

13         3           23.08

13         5           38.46

在计算出企业自身的增值率后,对照上表,即可知道企业应采用何种纳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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