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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二)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四、利用固定资产节税

(1)不得抵扣的购入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税法规定,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无论是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或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抵扣。然而,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范围要比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小,它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2)固定资产能够自制的尽量不外购。税法规定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对纳税人来说无疑意味着税负的加重。为了减轻税负,企业如需固定资产时,能够自制的就尽量不外购,自制固定资产所需用料、零部件等购入,可以合法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可以相应地节省一部分增值税。

(3)机器设备发生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用于非应税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非应税项目。因此,发生上述内容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不得列支。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以区别对待:

房屋、建筑物修理费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做法虽然有悖于生产型增值税的原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允许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暂免增值税。但固定资产有具体的限定条件: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物品;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实使用过的物品;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物品。

若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基于更新设备、盘活闲置资产等目的,企业有时会将已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出售。由于税收因素的存在,一个高的销售价格并不一定能带来一个高的现金流入。

例4 企业拟将一项已使用2年的固定资产出售,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26万元。若该企业以206万元的价格将此项资产出售,由于206万元超出原值,需缴纳增值税206×6%=12.36万元。企业净收益206-12.36=193.64万元。

若企业将价格降至198万元销售,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了8万元,但由于纳税义务的消失,企业的净收益反而增加了198-193.64=4.36万元。

此外,由于销售价格的降低,企业完全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更为严格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预付款等。这样,企业现金流入净增量就绝不仅仅是4.36万元了。

五、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的税收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给予购货方较优惠的价格。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可按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

例5 企业甲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2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

该产品单价为2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16元。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额=2000×20×17%=6800(元)

折扣后应纳增值税额=2000×16×17%=5440(元)

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额之差=6800-5440=1360(元)

就这笔业务来说,税法为纳税人提供了1360元的节税空间。

对于折扣销售,税法有严格的规定,只有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纳税人才能以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待遇。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

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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