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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折扣有区别 选择需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在企业销售活动中,折扣销售方式已经日益被众多企业采用。在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时,折扣方式的选择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折扣销售的税收筹划

  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对折扣销售有明确的定义和特殊的税收处理。“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优惠5%,购买20件以上优惠1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

  假设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产品目前的市场销售价格为每件50元。该企业制订的促销方案中规定,凡一次购买该厂产品100件以上的,给予10%的折扣。2002年11月,该厂共通过以上折扣销售方式销售产品6000件。

  如果该厂将全部折扣销售均在销售实现后单独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而未将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那么该企业应按照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因此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6000×50×17%=51000(元)

  如果该厂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将全部折扣额和有关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那么该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这时企业的销项增值税为:6000×50×(1-10%)×17%=45900(元)

  与前面相比,企业由于熟知税法而减轻了5100元的增值税负担。企业在运用以上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还需要注意:折扣销售仅限于对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仅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而且还应对用于折扣的实物按照“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项目,计算征收增值税。

  销售折扣的税收筹划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比如: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付款按全价计算)。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应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可见,从企业税收负担角度考虑,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销售货款回收风险较小,那么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修改销售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转换为折扣销售方式。

  比如,原来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金额为5万元,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40天,如果对方可以在20天内付款,将给予对方3%的销售折扣,即1500元。由于企业采取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按照5万元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7%=8500(元)。

  对于这个企业,可以用两种方法实现税收筹划:

  方法一:企业在承诺给予对方3%的折扣的同时,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缩短为20天,这样就可以在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以上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使企业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3%)×17%=8245(元)。这样,企业收入没有降低,但省下了255元的增值税。当然,这种方法也有缺点:当对方企业没有在20天之内付款时,企业会蒙受损失。

  方法二: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将合同金额降低为4.85万元,相当于给予对方3%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对方企业超过20天付款加收1500元滞纳金。这样,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并且如果对方在20天之内付款,可以按照4.85万元的价款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8245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对方没有在20天之内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1500元滞纳金,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万元计算销项增值税,也符合税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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