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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增值税纳税人要素的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增值税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规划范围。

  1.从事各种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货物是指除去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工和修理修配都属于劳务服务业务。

  加工是指接受来料承做货物,加工后的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委托者的业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这里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此项劳务的不包括在内。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各项业务活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把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租赁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这里所说的境内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境内,以及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3.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是指报关进口的具体财产价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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